時間:2021-02-07 09:51
來源: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第三,進一步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條例》用三成的篇幅明確了生態環境部門、排污單位、排污許可技術機構的法律責任。一是針對違反排污許可證審批和監管行為作出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二是創新設置、按次處罰方式,對違反環境管理臺賬制度和執行報告等行為,規定了按次處以罰款,是生態環境法律領域里面的首例。三是細化按日連續處罰規定。四是規定了以欺騙、賄賂等不正常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偽造、變造、轉讓排污許可證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排污許可證。另外還規定了排污許可技術機構弄虛作假的責任。
第四,嚴格按證排污和依證監管。《條例》用兩章分別規定了排污單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責任,要求排污單位應當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記錄、建立臺賬制度和提交執行報告等等。執法證據這次也不僅僅局限于現場監測數據,也增加了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數據,包括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獲取的數據,也可以作為執法的證據,大大提高執法效率和準確性。謝謝你的提問。
紅星新聞記者:我的問題是,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如何體現“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如何保證企業的權益,減輕他們的負擔?謝謝。
劉志全:謝謝你的提問。應該說,《條例》通過對現行管理和改革實踐進行總結和規范,從制度上要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在落實“放管服”、減輕企業負擔方面進行了創新,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第一,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進一步明確企業持證排污的責任和義務,這些責任和義務也是通過全面梳理環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關于企事業單位排放污染物管理的有關要求,也包括自行監測和達標判斷的責任和義務等,將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的試點經驗和做法進一步法律化、制度化、長期化、穩定化。本次《條例》均未超出有關法律法規現行的一些要求。
第二,通過實行分類管理,本《條例》專門設立了登記管理制度,為占大多數的中小微型企業帶來了便利。根據2020年全覆蓋的統計情況,目前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有236萬家,占固定污染源總數的86.5%,這樣大量的企業我們是實施登記管理。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半小時內即可完成,這個便利性是非常明顯的。
第三,設立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制度,有利于企業輕裝前行,避免出現“一刀切”。特別針對現在已經排污,在《條例》出臺前沒有達到相關標準的,或者設施不完善的,或者未批新建的等,這次《條例》中給了預留期,要求限期整改,因企而異給予整改期限,和企業商量達到相關整改要求,減少了“一刀切”,也是對企業的幫扶,有效扭轉了過去我們只管合法企業,不管違法企業,實際這次對手續不全或者有瑕疵的企業,我們也按照《條例》規定要求限期整改。從去年的實踐來看,有3.15萬家企業已經下達了限期整改通知書,改革過程中已經試點前行了。
第四,實施“一證式”管理,有利于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的擾動,也是借鑒國外排污許可的一些經驗,國外是一個要素不同部門管,我們現在是“一證式”管理,一個平臺管理,對企業的擾動減少,減輕企業負擔。另外規范環境執法,減少自由裁量權,依證執法。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我們開展“一網通辦”“跨省通辦”“全程網辦”,已經納入國務院試點,正在推進相關工作。2020年疫情期間,我們對兩萬多張到期的排污許可證進行延期,推動復工復產。
因此,《條例》的頒布實施有利于維護排污企業的合法權益,減少對排污單位正常生產的擾動,保障排污單位生產經營的穩定預期。謝謝。
上游新聞記者:以往企業之所以甘愿冒著被處罰的危險,也要違法排污,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違法排污成本太小。請問《條例》在強化違法排污者的法律責任方面做了哪些規定?謝謝。
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長黃祎:這個問題我來回答。借這個機會,首先感謝各位媒體朋友長期以來對生態文明立法工作的關心和支持。這次《條例》出臺,對解決剛才那位記者提出的問題,作了非常有針對性的規定。應當說,依法嚴懲重罰,是有效打擊違法排污行為的重要手段,這次《條例》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用重典治理環境違法行為的部署,對違法者的相關法律責任作了非常嚴格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加大對違法排污行為的處罰力度。條例雖然是個行政法規,但是在做好與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銜接的前提下,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超標排放污染物等違法排污行為,都提高了罰款處罰的力度。
第二,規定了多種處罰措施。比如對情節嚴重的違法排污行為,規定了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處罰措施,對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未按照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次處罰的措施,這是《條例》的一個亮點。另外,對復查發現排污企業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的措施。
第三,加強了與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處罰相關規定的銜接。與環境保護法規定的拘留處罰措施相銜接,規定了對通過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污等行為,可以依法對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拘留,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次《條例》通過這幾個方面的規定,實際上進一步加大了違法成本,可以起到用重典治理違法排污行為的作用。謝謝你的提問。
鳳凰衛視記者:有聲音在《條例》出來之后認為,排污證存在重視發證過程,發證后在監管上是比較弱的,生態環境部會做哪些工作,讓排污證制度成為一個有牙的“老虎”?謝謝。
劉志全:謝謝你的提問,你這個問題非常重要,排污許可證執行的好壞,不僅僅是發,把證拿到手,關鍵是展示它的效果。怎么展示效果?必須依靠監管,是強化監管來出效果,所以加強事中事后的監管非常重要,是排污許可制度落到實處的非常重要的保障。《條例》在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一,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根據排污許可管理的類別、排污單位的信用記錄等因素,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檢查方式。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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