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11-25 16:21
來源:生態環境部
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新形勢下落實“放管服”總體部署,助力新發展格局,全面規范和指導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工作,源頭推進綠色發展的重要舉措。
《意見》包含六部分內容,共二十一條。突出體現了三個特點,一是堅持“簡”的原則,全面落實“放管服”要求。簡化了開展規劃環評的產業園區類型,探索提出了規劃環評審查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銜接的途徑,明確了入園建設項目環評簡化的條件、簡化原則、內容和改革試點要求。二是把握“聯”的思路,統籌“三線一單”、規劃環評、項目環評和排污許可工作。把規劃環評銜接落實區域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作為重點,保障區域“三線一單”成果落地;把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采納落實,作為入園建設項目環評、項目環評簡化和審批的重要依據;強化落實排污許可證全覆蓋總體部署,優化園區內共用污染治理設施等的管理方式。三是突出“實”的效果,夯實責任、強化監管,保障規劃環評效力發揮。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突出規劃環評工作重點,進一步明確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規劃環評技術機構等的責任。提出加強后續管理、監管和指導的具體措施,有力保障規劃環評見實效。
《意見》的發布實施將為新時期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工作提供有力指導,對保障產業園區規劃實施與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目標和環境管理要求銜接,促進園區綠色、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近年來,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規劃環評)在促進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優化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部分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規劃環評文件編制質量參差不齊、規劃環評效力發揮不夠等問題依然存在。隨著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不斷提高和地方改革實踐推進,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銜接、對入園建設項目環評簡化的指導工作亟待加強。為夯實主體責任、推進規劃環評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銜接、指導入園建設項目環評改革、加強規劃環評質量監管,切實提升產業園區規劃環評效力,促進區域綠色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編制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規劃時應依法開展規劃環評。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旅游度假區等產業園區以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產業園區,在編制開發建設有關規劃時,應依法開展規劃環評工作,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在規劃審批前,報送相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召集審查。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規劃應符合國家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規劃發生重大調整或修訂的,應當依法重新或補充開展規劃環評工作。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研究確定本行政區域開展規劃環評的產業園區范圍。
(二)產業園區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應依法作為規劃審批決策的依據。規劃環評應重點圍繞產業園區產業定位、布局、結構、規模、實施時序以及產業園區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內容,從生態環境保護角度提出優化調整建議和減緩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規劃審批機關在審批規劃時,應將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
(三)產業園區規劃環評是入園建設項目環評工作的重要依據。入園建設項目開展環評工作時,應以產業園區規劃環評為依據,重點分析項目環評與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符合性;產業園區招商引資、入園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等應將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作為重要依據。
二、落實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主體責任
(四)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質量和結論負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要求,在編制(修編)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規劃時,同步組織開展環評工作。工作過程中,如實提供基礎資料,重視規劃實施面臨的生態環境制約,認真研究規劃環評技術機構提出的優化調整建議,依法征求相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涉及重點區域、重點行業且跨區域環境影響的規劃,還應依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環評會商。切實擔負起規劃環評的主體責任,對規劃環評的質量和結論負責,并接受所屬人民政府的監督。
(五)落實規劃環評及相關環保要求。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將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落實到規劃中。負責統籌區域內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不得引入不符合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入園建設項目;對現有生態環境問題組織整改,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減排任務,督促污染企業做好退出地塊的土壤、地下水等風險防控工作;加強產業園區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并編制應急預案,細化明確產業園區及區內企業環境風險防范責任,與地方政府應急預案做好銜接聯動,切實做好環境風險防范工作。
(六)組織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對可能導致區域環境質量下降、生態功能退化,實施五年以上且未發生重大調整的規劃,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及時開展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工作,編制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應包括對已實施規劃內容的評估和后續規劃內容的優化調整建議,評價結論應報告相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對評價結果作出反饋。
(七)共享產業園區環境質量和規劃環評信息。統籌安排產業園區環境監測監控網絡建設,大氣、水等環境質量和污染源在線監測結果與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非在線數據存檔備查,督促排污企業落實自行監測責任,建立產業園區規劃環評文件、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等信息共享工作機制并與入園建設項目及時共享。
(八)規劃環評技術機構應提供客觀科學的技術服務。受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托承擔規劃環評工作的技術機構,應恪守職業道德,提高技術能力,加強規劃環評質量管理,按照相關技術導則和規范開展工作。如實向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反映區域存在的生態環境問題和規劃實施面臨的生態環境制約因素,在規劃環評階段與園區管理機構保持充分互動,客觀、科學地提出規劃方案優化調整建議、污染物減排建議和減緩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切實發揮技術支撐作用。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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