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12-15 09:23
來源:廣東人大網
第四十一條城鎮居住地區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農村居住地區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通過個人繳納、政府補貼、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籌措等方式籌集。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對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的經費保障。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條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機制,科學合理設置補償原則、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
生活垃圾處理生態補償費主要用于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地區環境改善、市政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與維護,扶持當地集體經濟發展等。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制度,對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管理責任目標和任務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投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現場派駐監督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日常巡查。
第四十四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標準,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設施、場所建設運行規范。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對生活垃圾處理的數量、服務質量以及運營情況進行監管和評價。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開展監測,并依法公開監測信息。
第四十七條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投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狀況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收支信息。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本單位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運行情況、環境監測數據等,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和污染排放中的違法行為,監管單位應當依法受理和查處,并公布查處結果。
監管單位對舉報的違法行為進行查實并依法處理后,可以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獎勵。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及其勞動成果,不得妨礙、阻撓其履行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改善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工作條件,保障作業安全,逐步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做好衛生保障和技能培訓,維護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環境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企業信用評價、行業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參與推進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追究主要負責人行政責任。
第五十二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準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場所的;
(二)挪用生活垃圾管理經費或者生活垃圾處理費的;
(三)因監管不力造成影響公眾健康和重大環境安全事故發生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分類規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規定投放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管理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或者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未按照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污染控制標準處理生活垃圾或者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處罰。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設施未達到規劃設計要求,或者未與主體工程、首期工程同時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同時廢止。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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