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29 10:29
來源:工信部
4.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推薦意見,組織專家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必要時組織現場審查。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進行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告。
(二十一)公告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列入公告的規范企業須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信息采集表(見附3),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年度信息采集表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規范情況進行監督。
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公告: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2.拒絕開展年度自查、接受監督檢查和不定期現場核查;
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
4.停產超過1年;
5.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重大或特別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社會不穩定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6.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擬撤銷公告資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提前告知相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原則上從被撤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公告。
已公告的規范企業如發生重大變化(異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體工藝發生變化)須提出變更申請,重新填報《環保裝備制造業(固廢處理裝備)規范條件申請書》,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變更申請須包含以下申請材料:
1.企業相關條件變化情況;
2.企業變化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情況及佐證材料。
七、附則
(二十二)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標準規范和相關政策按其最新版本執行。
(二十三)本規范條件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十四)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法律法規、行業發展和產業政策調整情況進行修訂。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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