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20 17:25
來源: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土壤鉆孔深度不低于6m,土壤樣品篩選間隔不超過2m,同一性質土層厚度較大或出現明顯污染痕跡時,根據篩查結果和實際情況在該層位增加采樣數量。不同性質的土層至少采集和送檢1個典型樣品。
4. 初步調查地下水監測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表明,地塊存在或歷史上存在以下情況的,初步調查應涵蓋地下水環境調查和采樣監測工作,地下水監測指標應與土壤監測指標保持一致:
(1)涉及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地下管線、儲罐或溝渠等的;
(2)涉及鹵代物、苯系物、六價鉻等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3)地塊飽和帶土壤存在油跡、異味和異色等污染跡象的;
(4)歷史上發生過傾倒、泄漏等污染事件的。<p style="text-indent: 2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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