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20 17:25
來源: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了關于印發《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詳情如下:
各區生態環境局,上?;瘜W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保稅區管理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等工作,對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建設用地系列環境保護標準規范,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試行)》?,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3月26日
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定
(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國家建設用地環境保護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等活動,制定本補充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
本規定不適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設用地地塊。
二、適用規定
本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活動,應當依據國家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系列標準、規范與指南,并符合本規定要求。
國家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系列標準、規范與指南,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已發布的標準規范:
(一)《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9)
(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9)
(三)《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9)
(四)《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 25.4-2019)
(五)《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HJ 25.5-2018)
(六)《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HJ 25.6-2019)
(七)《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原環境保護部公告2014年第78號)
(八)《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原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72號)
(九)《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
(十)《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
國家相關標準規范有更新時,按照國家最新發布的標準規范執行。
三、補充規定
(一)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1. 初步調查工作流程
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之間相互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但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的除外。
現狀為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變更為建設用地的,初步調查原則上以污染識別為主,工作內容和工作流程參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9)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要求。如存在以下情況的,應按照技術要求開展采樣分析等后續調查工作:
(1)歷史上曾涉及工礦用途、規?;B殖、有毒有害物質儲存與輸送;
(2)歷史上曾涉及環境污染事故、危險廢物堆放、固廢堆放與傾倒、固廢填埋等;
(3)歷史上曾涉及工業廢水污染;
(4)歷史監測數據表明存在污染;
(5)歷史上曾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6)調查發現存在來自緊鄰周邊污染源的污染風險;
(7)現場調查表明土壤或地下水存在污染跡象;
(8)地塊相關資料缺失、缺少判斷依據。
2. 初步調查監測點位布設方法
初步調查監測點位布設方法優先采用專業判斷布點法,通過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獲得的相關信息,基于專業判斷識別地塊內可能存在的疑似污染區域,并在每個疑似污染區域設置監測點位(見附件1)。
3. 初步調查監測點位土壤采樣深度
每個土壤采樣點位應至少采集三個土壤樣品。通常情況下分3層采集,包括表層土壤(0~0.5m)、下層土壤(表層土壤底部~地下水水位以上)及飽和帶土壤(地下水位以下)樣品。當包氣帶厚度不滿足分層采樣要求時,土壤樣品分層采集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表層土壤和下層土壤的具體深度劃分應考慮地塊回填土層情況、構筑物及管線埋深和破損情況、污染物釋放和遷移情況、土壤特征等因素綜合確定。地面存在的硬化層(如混凝土、瀝青、石材、面磚)一般不作為表層土壤,計量土壤采樣深度時應扣除地表硬化層厚度。涉及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地下管線、儲罐或溝渠等的,應根據其埋深情況合理確定采樣數量及深度;地塊內存在暗浜的,暗浜區域及暗浜底部原狀土均應采集樣品。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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