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20 11:32
來源: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一)用能不符合強制性能耗限額和能效標準的;
(二)能源統計和能源計量不符合國家相關要求的;
(三)能源數據弄虛作假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產品、設備和工藝的;
(五)違反節能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監察單位在限期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整改未達到要求又沒有提出延期申請,或者延期后仍未達到要求的,依法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對除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外的其他違反有關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關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節能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工業節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企業技術秘密、商業秘密的;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非法利益的;
(三)違法收取費用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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