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20 11:32
來源: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六)主要用能設備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情況;
(七)執行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報告制度情況;
(八)開展能源審計、報送能源審計報告情況;
(九)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負責人備案、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培訓情況;
(十)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落實能源消費“雙控”目標情況;
(十一)高耗能行業企業落實差別化能源價格政策情況;
(十二)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和設備執行情況;
(十三)工業領域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節能服務機構執行節能規范要求、提供信息真實性等情況;
(十四)實行能源消費包費制情況;
(十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實施節能監察事項。
第四章 工業節能監察實施
第十四條各級節能監察機構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編制下達工業節能監察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工業節能監察計劃和監察結果應當報本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上一級節能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工業節能監察應當主要采取現場監察方式,必要時可以采取書面監察等方式。
采用書面監察的,應當將實施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和要求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
采用現場監察的,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將實施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和要求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但辦理涉嫌違法違規用能案件、處理投訴舉報和應當以抽查方式實施的節能監察除外。
第十六條實施書面監察時,被監察單位應當按通知要求如實報送書面監察材料和電子文檔。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對被監察單位報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以及符合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等情況進行審查。
被監察單位所報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節能監察機構可以要求被監察單位在五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取現場監察:
(一)工業節能監察計劃規定應當進行現場監察的;
(二)書面監察時發現涉嫌違法違規用能的;
(三)需要對被監察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現場監測的;
(四)需要現場確認被監察單位落實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的;
(五)主要用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利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六)對投訴、舉報內容需要現場核實的;
(七)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運行后能耗指標未到達節能評估審查要求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規定應當實施現場節能監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實施現場監察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進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告知被監察單位實施節能監察的依據、內容、要求和方法。
實施現場監察可以采取勘察、采樣、拍照、錄像、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和賬目,約見和詢問有關人員,對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測和分析評價等措施。
第十九條實施現場監察應當制作現場監察筆錄,并由節能監察人員和被監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被詢問人確認并簽名;拒絕簽名的,應由節能監察人員在現場監察筆錄中如實注明,不影響監察結果的認定。
第二十條實施工業節能監察時,需要對被監察單位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能耗指標抽測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測。委托檢測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檢測費用,檢測費用由委托機構承擔。檢測機構應當依法檢測,并對檢測結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實施工業節能監察時,被監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隱瞞、虛構事實,不得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節能監察。
節能監察人員應當保守被監察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影響被監察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推薦指定產品或者服務。
第二十二條 被監察單位存在違法違規或者不合理用能行為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有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用能行為的,實施節能監察的機構應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二)有不合理用能行為,但尚未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實施節能監察的機構應當下達節能監察建議書,提出節能建議或者節能措施。
限期整改通知書或者節能監察建議書應當在對被監察單位節能監察活動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送達被監察單位。
第二十三條 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向節能監察機構提出申請,對整改結果進行復核確認。
第二十四條 被監察單位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被監察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十個工作日前向實施節能監察的機構提出延期申請,實施節能監察的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延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五條被監察單位對限期整改通知書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本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節能監察機構申請復議。
第二十六條節能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單位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七條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工業節能監察情況公布制度,定期公開工業節能監察結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依據職權,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用相關設備、警告、罰款等,并向社會公開: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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