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16 09:57
來源: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10.2 對于焚燒爐煙氣采用在線監測時,以一個自然日計,焚燒爐正常運行期間排放煙氣中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氫、一氧化碳的自動監測有效日均值數據超過本標準規定的24小時均值限值,判定為超標。自動監測日均值數據的計算按照HJ 212執行。
10.3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即時采樣或檢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10.4 正常工況下,對于焚燒爐排氣,應同時對煙氣中氧含量進行監測,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基準氧含量狀態下的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10.5 其他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按實測濃度計算。
10.6 國家對達標判定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11 實施與監督
11.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11.2 在任何情況下,生活垃圾焚燒廠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生活垃圾焚燒廠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要求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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