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16 09:57
來源: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3.1 煙氣停留時間 retention time of flue gas 燃燒所產生的煙氣處于高溫段(≥850°C)的持續時間,可通過爐膛內高溫段(≥850°C)有效容積與爐膛煙氣流量的比值計算。
3.2 烘爐 incinerator baking在焚燒爐內未投入垃圾的情況下,用輔助燃燒器將焚燒爐爐膛溫度緩慢升高,使爐內耐火和保溫內襯充分干燥,并最終使焚燒爐爐膛溫度加熱至850°C以上的過程。
3.3 啟爐 incinerator starting-up完成烘爐后,投入垃圾并保持爐膛溫度在850°C以上直至焚燒爐工況穩定的過程。
3.4 停爐 incinerator shutting-down停止向焚燒爐投入垃圾,并保持爐膛溫度在850°C以上直至爐膛內垃圾完全燃盡的過程。
3.5 停爐降溫 incinerator closing 焚燒爐爐膛內垃圾完全燃盡后,爐膛溫度從850°C以上降低至400°C以下,或者降低至焚燒爐再次烘爐的過程。
3.6 熱灼減率 loss on ignition 焚燒爐渣經灼燒減少的質量占原焚燒爐渣質量的百分數。其計算方法如下:
P=(A-B)/A ×100%
式中:
P—熱灼減率,%;
A—焚燒爐渣經110°C(±5°C)干燥2h 后冷卻至室溫的質量,g;
B—焚燒爐渣經600°C(±25°C)灼燒3h 后冷卻至室溫的質量,g。
3.7 現有生活垃圾焚燒爐 existing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or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生活垃圾焚燒爐。
3.8 新建生活垃圾焚燒爐 new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or 本標準實施之日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生活垃圾焚燒爐。
3.9 測定均值 average values 在一定時間內采集的一定數量樣品中污染物濃度測試值的算術平均值。對于二噁英類的監測,應在6~12個小時內完成不少于3個樣品的采集;對于重金屬類污染物的監測,應在0.5~8個小時內完成不少于3個樣品的采集。
3.10 1小時均值 hourly average value 任何1小時污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或在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4個樣品測試值的算術平均值。[GB 18485-2014,術語和定義3.16]
3.11 24小時均值 daily average value 連續24 個1 小時均值的算術平均值。[GB 18485-2014,術語和定義3.17]
4 選址要求
4.1 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選址應符合國家及河北省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城鄉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及行業規范,并符合當地的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土DB 13/□□□-2020 4 壤污染防治、自然生態保護等要求。
4.2 對生活垃圾焚燒廠廠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生活垃圾焚燒廠各單元設施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泄漏、大氣污染物(含惡臭物質)的產生與擴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風險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確定生活垃圾焚燒廠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
4.3 生活垃圾焚燒廠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并經具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5 入爐廢物要求
下列廢物可以進入生活垃圾焚燒爐進行焚燒處置:
(1)滿足GB 18485中要求的可直接進入生活垃圾焚燒爐進行焚燒處置的廢物;
(2)在不影響焚燒爐焚燒工況和污染物達標排放的情況下,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生活垃圾焚燒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滲濾液處理系統污泥和濃縮液、除臭系統廢活性炭,以及其他行業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6 工藝要求
6.1 惡臭污染物控制
6.1.1 生活垃圾運輸過程生活垃圾的運輸應采取密閉措施,避免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垃圾飛揚、遺撒、粘掛現象,避免氣味泄漏和污水滴漏。生活垃圾運輸路線應盡量避開人群集中區域。生活垃圾焚燒廠垃圾運輸廊道入口宜采取密閉和負壓措施。
6.1.2 生活垃圾卸料、貯存設施卸料大廳入口應設置空氣幕,卸料大廳應配置除臭劑噴灑設施,根據卸料大廳環境狀況定期實施除臭劑噴灑。生活垃圾倉應保持負壓狀態,設置密閉卸料門,卸料門在卸料完成后應及時關閉。空氣幕、卸料門加強維護保養,確保密封良好,無臭味泄漏。
6.1.3 滲濾液收集、處理設施滲濾液導排系統應運行良好,避免滲濾液在垃圾池內聚集。滲濾液的導排口和導排溝應及時清理。滲濾液收集、處理設施應采取密閉負壓措施。
6.1.4 惡臭氣體處理生活垃圾卸料、貯存設施和滲濾液收集、處理設施產生的惡臭氣體應優先通入焚燒爐中進行高溫處理,或收集并經除臭處理滿足GB 14554要求后排放。應定期檢查除臭設施內除臭藥劑或材料凈化效率是否降低或失效,并及時更換。
6.1.5 氨水或液氨運輸、使用及貯存設施無組織控制廠內氨水或液氨應采用全封閉罐車運輸,輸送、使用、貯存等過程均應密閉,可能發生氨氣泄漏的場所或部位應按照相關標準規范要求設置氨氣泄漏檢測裝置。
6.2 主要技術性能指標要求
(1)爐膛內煙氣溫度及停留時間、焚燒爐渣熱灼減率應滿足表1的要求。
(2)自2023年1月1日起,現有生活垃圾焚燒爐排放煙氣中一氧化碳濃度執行表2中規定的限值;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生活垃圾焚燒爐排放煙氣中一氧化碳濃度執行表2中規定的限值。
6.3 焚燒爐煙氣凈化系統應采用單元制布置方式,每臺焚燒爐配置1套煙氣凈化系統;多臺生活垃圾焚燒爐的排氣筒宜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焚燒爐煙囪高度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同時應滿足GB 18485的要求。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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