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31 16:14
來源: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并負擔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因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正,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環境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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