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26 09:25
來源:生態環境部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 第 48 號)
《關于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的意見》(環土壤〔2018〕22 號)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環監〔1996〕470 號)
《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采礦類排污單位 mining and ing pollutant disging unit
指 GB/T 4754 采礦業 B 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 06、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 07 中陸地石油開采 0711 和陸地天然氣開采 0721、黑色金屬礦采選業 08、有色金屬礦采選業 09、非金屬礦采選業 10 和其他采礦業 12 涵蓋的采礦類排污單位。
3.2 生產類排污單位 producting pollutant disging unit
指 GB/T 4754 制造業 C,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D 中涵蓋的排污單位。
3.3 服務類排污單位 servicing pollutant disging unit
指 GB/T 4754 交通運輸、倉儲業 G 中客運火車站、貨運火車站(場)、客運汽車站、貨運樞紐(站)、客運港口、機場、除危險品倉儲外的其他倉儲,住宿和餐飲業 H,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O,教育 P,衛生和社會工作 Q 中社會工作等涵蓋的排污單位。
3.4 重點管理排污單位 ke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
3.5 簡化管理排污單位 simplified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
3.6 許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濃度(速率)和最大排放量。
4 采礦類排污單位
4.1 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填報要求
4.1.1 一般原則
排污單位應按照本標準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中填報相應信息。有核發權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增加需要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內容,并填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與核發系統中“有核發權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增加的管理內容”一欄。
4.1.2 排污單位基本信息
排污單位基本信息包括單位名稱、是否需改正、行業類別、排污許可證管理類別、是否投運及投運日期、生產經營場所中心經緯度、所在地是否屬于環境敏感區、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文號(備案編號)、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或備案文件文號、采礦許可證編號、主要污染物總量分配計劃文件文號、化學需氧量總量指標(t/a)、氨氮總量指標(t/a)、其他污染物總量指標(如有)等。
排污單位在填報生產經營場所中心經緯度時,煤炭開采排污單位填報開采井(礦)田范圍、選煤廠和污水處理站中心經緯度,陸地石油開采排污單位填報開采范圍、油氣集中處理站和污水處理站中心經緯度,陸地天然氣開采排污單位填報開采范圍、天然氣處理廠、凈化廠及污水處理站中心經緯度,黑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礦采選、非金屬礦和其他采礦業排污單位填報開采范圍及廢石場、選礦廠中心經緯度。
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排污許可證管理類別”時,應依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選擇管理類別;填報“行業類別”時,應依據 GB/T 4754 選擇主行業,子行業選擇為“水處理通用工序”。
4.1.3 主要產品及產能
排污單位在填報“主要產品及產能”時,填報主要生產單元、主要生產內容及參數,具體內容見表 1。
生產能力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意見或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備案文件填寫,不包括國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締的產能。
4.1.4 主要輔料
(1)名稱
填報采礦、選礦(凈化)及廢水治理過程中添加的化學品。
(2)設計年使用量及計量單位
設計年使用量為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年使用量,并標明計量單位。
(3)其他
排污單位如有需要說明的內容,可填寫。
4.1.5 產排污節點、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
(1)一般原則
廢水包括廢水類別、污染物種類、排放去向、排放規律、污染治理設施及參數、是否為可行技術、排放口編號、排放口設置是否規范及排放口類型。
(2)廢水類別和污染物種類
煤礦采選排污單位廢水類別包括礦井水(酸性、非酸性)、礦坑水(酸性、非酸性)、疏干水、選煤廢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石油天然氣開采排污單位廢水類別包括采出水、壓裂返排液、井下作業廢水、油氣處理工藝廢水、油罐切水、設備沖洗水、循環冷卻水排污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黑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礦采選/非金屬礦采選/其他礦采選排污單位廢水類別包括礦井水、礦坑涌水、廢石場淋溶水、選礦廢水、尾礦庫排水、尾礦庫滲濾液、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污染物項目為排污單位執行的廢水排放標準中各污染物。有地方排放標準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標準從嚴執行。
(3)污染治理設施
a)物化處理:隔油、氣浮、沉淀、混凝、過濾、中和、高級氧化、吸附、消毒、膜過濾、離子交換、電滲析等。
b)生化處理:水解酸化、厭氧、好氧、缺氧好氧(A/O)、厭氧缺氧好氧(A2/O)、序批式活性污泥(SBR)、氧化溝、曝氣生物濾池(BAF)、生物接觸氧化、移動生物床反應器(MBBR)、膜生物反應器(MBR)等。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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