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23 16:41
來源:徐州城管
第二十八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監管過程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化建成區范圍以外的建筑垃圾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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