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11 10:06
來源:中國固廢網
第四十七條(舉報與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投訴和舉報;投訴、舉報統一納入12345市民服務熱線。證據確鑿的,可直接將證據提交轄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市、區縣相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有關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的舉報和投訴。
第四十八條(信用評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將單位和個人違反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規定的信息歸集到本市公共信用評價體系,并依法對失信主體采取懲戒措施: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義務且拒不改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阻礙執法部門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提交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垃圾分類管理責任情況,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體系,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四十九條(信息系統)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統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類別、數量等信息;市商務部門應當建立再生資源回收信息系統。
第五十條(社會參與)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特許經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會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本市大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設立公眾開放日,接待社會公眾參觀。
鼓勵采取多種形式,促進單位和個人形成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良好行為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持續開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規和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五十一條(工團婦、協會引導)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等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鼓勵環保組織、志愿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動員活動,共同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再生資源、環境衛生、環境保護、酒店、餐飲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培訓,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第五十二條 建立健全以居民區、村黨組織為領導核心,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等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共同推進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指導工作,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和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活動。倡導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所在住宅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引導居民自覺做到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指導、督促轄區保潔人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法律責任的適用)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違反配套設施建設的法律責任)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或者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步驗收的,由規劃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送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處置設施設置的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分類投放規定的法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免罰制度)初次違反分類投放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個人,可以通過參加垃圾分類知識教育培訓和考試、擔任垃圾分類志愿者等方式,免除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五十七條(違反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的法律責任)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制度或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臺賬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管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潔美觀的;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未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的;
(三)未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并公示的;未分類暫存生活垃圾的。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或者未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收運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的類別,分別配置相應收集設備、運輸作業車輛,并設置明顯分類標識的;
(二)配置了分類收集設備、運輸車輛但混合收集、運輸的;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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