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2-24 13:29
來源: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制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根據風險管控、修復情況適時更新,并向社會公開。
現將北京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予以公開,后續將根據地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評審結果,對該名錄進行動態更新。
附件: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2月17日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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