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1-15 09:43
來源:紹興生態環境
2019年1月14日,紹興市生態環境局上虞分局執法人員在梁湖街道工業區某公司廠區西側馬路旁發現一堆固體廢物,經現場檢查,固體廢物主要有漆渣、廢包裝桶等。
經進一步調查,發現的固體廢物來自某公司,該單位位于梁湖街道工業區,主要生產項目為年產2萬件家裝制品項目。經調查查實發現,該單位雇傭梁湖街道環衛所職工方某負責廠區衛生保潔工作。2019年1月14日,方某使用三輪電動車將該單位產生的漆渣(危廢代碼HW12:900-252-12)及廢包裝桶(危廢代碼:HW49:900-041-49)等總計0.44噸危險廢物裝車,運至某公司廠區西側馬路旁進行傾倒。
案件分析
該單位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三十條“禁止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危險廢物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填埋的永久性檔案,填埋過的場地應當建立識別標志,并將填埋情況向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部門備案。”之規定,已構成違法。
根據《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或者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檔案、識別標志并報備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依照本次違法情形作出罰款人民幣捌萬伍仟元的行政處罰。
同時鑒于該單位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約0.44噸,未達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嚴重污染環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之規定,決定將該案移送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分局處理。
啟示教訓
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油漆廢渣、廢油漆桶是日常生活中較常見的危險廢物,油漆廢渣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燃料、涂料廢物”,危險特性為毒性、易燃性;廢油漆桶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險廢物的廢棄包裝物、容器、過濾吸附介質”,危險特性為毒性。產生此類廢棄物的企業或單位個人,應按要求申報產生危廢的類別、數量、去向,同時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滲、防漏等措施進行暫時貯存,并交給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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