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21 16:42
來源:貴池區生態環境分局
近日,貴池區生態環境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公告,系池州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梅街鎮30MW光伏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未經批準,項目擅自開工建設。處以人民幣柒拾萬元(¥700000.00)罰款。
詳情如下:
皖池環(貴)罰〔2023〕15號(國能神皖池州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國能神皖池州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702MA8PG3NQ9Q,法定代表人童敏,地址池州市貴池區梅街鎮鋪莊村。
你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已審查終結。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違法行為:
你公司“池州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梅街鎮30MW光伏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未經批準,項目擅自開工建設。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一、授權委托書1份、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工程開工令1份、項目備案表2份,證明委托授權情況、證明國能神皖池州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營業資格,證明童敏和柏岸平的身份,證明項目開工建設時間,證明項目總投資額。
二、2023年5月8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2023年5月8日現場照片證據3張,證明國能神皖池州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池州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梅街鎮60MW光伏發電”項目已開工建設,證明該公司現場未能提供相關環評手續材料。
三、2023年5月8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國能神皖池州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池州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梅街鎮60MW光伏發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
四、2023年5月10日,國能神皖池州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池州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梅街鎮30MW光伏發電項目”備案表1份;2023年5月12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2023年5月30日,池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對國能神皖池州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項目變更情況復函1份;2023年5月23日,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關于國能神皖池州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建設項目總投資額測算情況報告》1份,證明國能神皖池州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項目變更及總投資額變化情況。
五、2023年5月26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2023年5月26日現場照片證據1張,證明國能神皖池州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池州新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梅街鎮60MW光伏發電項目”已停止建設。
六、《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送達地址等信息準確、有效情況。
七、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復印件2份,證明我局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和第二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之規定,對照《池州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試行)》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標準。經裁量計算處罰金額為115.5萬元。
根據《池州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試行)》第八條“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實際情況,支持服務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上減少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 10%,且調整后的罰款金額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罰款數額”之規定。本案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上減少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10%,處罰金額為80.5萬元。
2023年6月8日,我局對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皖池環(貴)罰告〔2023〕7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及聽證權。5日內,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聽證的任何材料,視為你公司放棄聽證權。
2023年6月12日,你公司向我局申請陳述申辯,申請從輕處罰。經復核,你公司陳述申辯情況屬實。
根據《池州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試行)》第十一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罰:……(四)積極采取整改措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時應當予以說明理由并經集體討論后,應當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的基礎上,減少一定罰款金額,但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20%,且從輕處罰后的罰款金額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罰款數額。”之規定。經集體討論,我局對你公司予以從輕處罰,從輕比例為10%。罰款金額為法定最低罰款70萬元。
綜上,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人民幣柒拾萬元(¥700000.00)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收款銀行:池州九華農村商業銀行戶名:池州市貴池區財政局賬號:20000173366910300000106)。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貴池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貴池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8月12日
編輯:趙利偉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