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2-24 11:43
來源:自然資源部
第四十六條【不報告儲量重大變化】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儲量發生重大變化,不依法向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報告,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地質資料匯交義務】 違反本法規定,未匯交地質資料的,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地質資料或者在地質資料匯交中弄虛作假的,由負責接收地質資料的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不履行相關義務】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有關規范和要求編制礦產資源勘查方案、開采方案的,不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或者公示虛假信息的,不提供礦山建設、營運等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侵犯礦業權人合法權益】 盜竊、搶奪礦業權人的礦產品的,破壞勘查、開采設施的,擾亂勘查、開采區域的生產生活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罰則銜接】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提起生態損害賠償訴訟;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外商投資】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適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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