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0-28 09:32
來源:中國固廢網
作者:李少甫
此次的電價改革措施雖然不會直接影響焚燒補貼的機制,但是長久來看,此次的電價改革旨在將燃煤發電價格充分市場化操作,為未來可能的可再生能源(及其補貼)的市場化深化改革埋下伏,垃圾焚燒發電的補貼機制存在與此次電價市場化改革的聯動可能,垃圾焚燒產業需繼續關注相關政策的后續發展及變革所帶來的不確定性。
在明確了以上條件的基礎上,我們認為國補退坡的可能方式主要有4種:
① 調整標桿電價
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九條,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并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上網電價應當公布。對比風電及光伏發電的補貼改革過程,我們認為最直接的方式即與風電和光伏發電相同,采取直接調整上網標桿電價的形式,即改變“0.65元/千瓦時”的標準,改變下限不會低于燃煤發電標桿電價與省補之和,也就是改變幅度最多為國補0.15-0.3元中的部分。如此調整后對運營企業的影響(/噸計)≈退坡幅度(元/千瓦時)×280千瓦時/噸。
風險提示
調整后影響項目整體效益,導致資本內部收益率無法達到預期,只能通過調整收入的另一部分,即處理費,進行補償,使得處理費上升幅度(噸單價)≈退坡幅度(元/千瓦時)×280千瓦時/噸,大概在42-84元/噸之間。提高價格對項目當地政府財政增加較大壓力,談判存在難度,推動可能不及預期。
② 國家補助轉移為省補
將垃圾焚燒發電國補支出從可再生能源基金中剔除,轉為由省級政府安排相關補貼資金(可能保持原價,可能部分降價,由省級統籌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可再生能源基金的資金缺口。如保持原價,則不影響運營企業實際補貼;若省級降低補貼標準,則影響與方式①相似,主要取決于退坡幅度。
風險提示
除方式①所提由于降低補貼標準帶來的風險外,此種調整方式下企業還應注意支付風險。原有補貼政策是由國家基金進行支付,目前雖然由于基金補貼導致部分滯后,但有國家背書相對風險較低。如調整為省(甚至于下放至市),則相應支付風險上升。
③ 由電網企業直接核定補貼對象和金額
此次事件中財政部的《答復》中提出擬“放開目錄管理,由電網企業直接確認符合補貼要求的項目及對應補貼金額。”由電網企業直接運作的好處在于補貼可以實質進入上網電價中統一結算,有望改善目前垃圾焚燒運營企業補貼滯后問題。但《答復》中并沒有明確轉移至電網企業結算后的實際資金來源。這里我們分析認為可能再次調整可再生能源基金征收標準作為補足基金的一部分方式。前文已提到截至目前,該標準已調整3次,業內早已有再次調整的預判和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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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電網企業直接核定補貼對象和金額需要國家出臺相應的核定標準,已確保電網企業可以以統一的標準確定什么樣的項目可以獲得補貼以及獲得多少補貼。在標準全部到位前,不具備實操可能。可能導致政策推進不及預期。
④ 轉由市場解決(處理費)
此次事件中財政部的《答復》中提出擬“引導通過垃圾處理費等市場化方式對垃圾焚燒發電產業予以支持。”前文已詳細分析了垃圾焚燒項目的收入模式,由于補貼政策調整所帶來的上網電費的減少,轉由另一方面的垃圾處理費協調解決確是一條出路。據《垃圾焚燒發電BOT項目成本測算和分析報告(2018版)》分析,目前我國生活垃圾焚燒項目一般采用的回報機制為“可行性缺口補助”,垃圾焚燒發電取得上網售電收入,不足部分由政府以垃圾處理服務費的方式對項目公司予以補助。那么增加垃圾處理費補售電收入的不足看起來合情合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垃圾處理費全部是由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財政負擔,提高標準對地方財政壓力較大。另一方面隨著CPI/PPI指數的逐年增長,垃圾焚燒項目的成本已呈逐年上漲趨勢,在此條件下,處理費本身也有一定上浮調整,若再增加42-84元/噸的處理費(對部分項目相當于增長1倍多),對于地方財政壓力不小。
風險提示
與方式②類似,企業應注意地方政府的支付風險。
再來看一下《答復》中提到的另外兩方面問題,“效率低”和“生態效益差”
6.效率較低
造成垃圾焚燒鍋爐效率低下的原因有:1)城市生活垃圾的高水分、低熱值(相較于煤炭);2)焚燒鍋爐熱功率相對較小,蒸發量一般不會超過100t/h,出于經濟原因,能量回收措施有局限性;3)垃圾焚燒后煙氣中含灰塵及各種復雜成份,帶來燃燒室內熱回收的局限性。4)為了確保煙氣凈化處理系統的進口煙氣溫度滿足要求,設計時考慮垃圾焚燒鍋爐排煙溫度一般為220℃左右,大大高于火電廠鍋爐排煙溫度。也就是說為了環保效益犧牲了垃圾焚燒鍋爐的經濟效益。
垃圾焚燒鍋爐生產的蒸汽其參數偏低,原因如下:1)焚燒鍋爐的熱功率較小,在同容量的小型火電廠中也同樣不會應用高壓蒸汽參數;2)焚燒鍋爐燃燒氣體中含有的氯化物鹽類會引起過熱器的高溫腐蝕。
垃圾焚燒發電由于其特殊性,廠用電率較高,約為17%~25 %,其原因為:1)垃圾焚燒發電廠容量小、蒸汽參數低;2)系統復雜,輔機數量及耗電量增加。垃圾輸送儲存及爐排驅動系統能耗較大;同時,因垃圾焚燒產生的煙氣中有害成分較多,需要有煙氣凈化處理系統等,增加了輔機,并導致引風機功率增加。
總體來講,垃圾焚燒存在其客觀特殊性,為達到環保要求,使得整體效率不及燃煤電廠,但需要明確的是,垃圾焚燒的首要目的是將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其產生的環境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都不是傳統發電或其他可再生能源可相比的,而其作為可再生能源,由于其本職功能以及為了環境效益犧牲發電效率,更不應與燃煤電廠直接對比發電效率。作為環保終端處置設施,其再生能源化屬性理應推動與支持;而作為再生能源設施,其核心環保功能以及為了潔凈排放而犧牲發電效率的環境友好屬性也理應政策鼓勵。若與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相比,在“棄風”“棄光”等現象仍較為普遍的情況下說垃圾焚燒“效率低”難免有些牽強。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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