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0-21 09:44
來源:海南發改委
(3)廠址選擇應綜合考慮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的服務區域、轉運能力、運輸距離等因素;
(4)廠址應選擇在生態資源、地面水系、機場、文化遺址、風景區等敏感目標少的區域;
(5)廠址應滿足工程建設的工程地質條件和水文地質條件,不應選在發震斷層、滑坡、泥石流、沼澤、流砂及采礦陷落區等地區;
(6)廠址不應受洪水、潮水或內澇的威脅;必需建在該地區時,應有可靠的防洪、排澇措施;
(7)廠址與服務區之間應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條件;
(8)廠址選擇應同時考慮爐渣、滲濾液、飛灰處理與處置的場所;
(9)廠址應有滿足生產、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條件;
(10)廠址附近應有必須的電力供應,對于利用垃圾熱能發電的垃圾焚燒廠,其電能應易于接人地區電力網;對于利用垃圾焚燒熱能的垃圾焚燒廠,生產蒸汽的蒸汽管網輸送距離不宜大于4km,生產熱水的熱水管網輸送距離不宜大于l0km。
(11)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永久基本農田等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標準、政策明確禁止污染類項目選址的區域內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項目。
2、建設用地指標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建設用地指標與垃圾處理規模及焚燒工藝、環保要求等因素均有關聯。根據《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建標142-2010),不同規模的焚燒廠對應的用地指標如表6-4所示。
表6-4焚燒廠建設用地指標
根據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指導意見,考慮后期焚燒廠的擴建、排放標準的提高,土地消耗亦有所增加,應做好設備、技術、資金、土地等要素的充分預留。
6.3.2建設標準
堅持資源化優先,因地制宜選擇安全可靠、先進環保、省地節能、經濟適用的處理技術,嚴格按照相關建設、技術和環保標準進行設施建設,配備完善污染控制及監控設施,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做好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規劃、選址、征地、建設和運營等過程中社會風險防范與化解工作,規劃項目具體選址應開展社會風險評估,加強信息公開和公眾溝通工作,從源頭防范環保鄰避問題,同時完善焚燒廠配套滲濾液處理、飛灰、爐渣處置設施等建設,統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分析論證,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做到“三同時”。
1、工藝選擇應滿足上述原則,并充分考慮以下因素。
(1)城鎮建設和社會發展對環境的要求,經濟實力和投資能力;
(2)生活垃圾物理和化學組成及變化趨勢;
(3)廠址選擇的位置、地形、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
(4)與現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合理對接;
(5)對資源再利用的潛力和程度。
2、總體設計要求
(1)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的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設置,應符合城市交通的有關要求,人流、物流應分開,并應方便垃圾運輸車的進出。
(2)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的附屬生產設施、生活服務設施等輔助設施,應根據社會化服務原則統籌考慮,避免重復建設。
(3)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應以垃圾焚燒廠房為主體進行布置,其他各項設施應按垃圾處理流程合理安排。
(4)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區道路的設置,應滿足交通運輸、消防、綠化及各種管線的敷設要求。
垃圾焚燒廠的綠化布置,應符合全廠總設計要求,合理安排綠化用地;廠區的綠化覆蓋率應與當地城市綠化規定相協調,且不應小于30%;廠區綠化應結合當地的自然條件,選擇適宜的植物。
3、環境保護標準
(1)煙氣排放標準
對焚燒工藝過程應進行嚴格控制,抑制煙氣中各種污染物的產生。對煙氣必須采取綜合處理措施,煙氣排放按照《海南省新擴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執行,以滿足日益嚴格的環境保護的需要。各類煙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詳見表6-5。
表6-5 煙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2)噪聲控制標準
廠內的噪聲治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廠界噪聲標準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的相關標準。對建筑物的直達聲源噪聲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T50087-2013)的有關規定。
(3)惡臭控制標準
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所散發的惡臭污染物濃度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中廠界標準值(新擴改建),詳見表6-6。
(4)飛灰控制標準
煙氣凈化系統粉塵與鍋爐底灰統稱為飛灰,飛灰產生量約處理規模3%,飛灰含有重金屬、二噁英等有害物,應按危險廢物處理。穩定化后的飛灰滿足《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GB5085.3-2007)和《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的浸出毒性標準要求。固化后浸出液污染物濃度限值見表6-7。
表6-7浸出液污染物濃度限值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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