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0-14 10:27
來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5.9.3浸沒燃燒蒸發技術處理濃縮液時,宜參照工藝流程圖5.9.3設計。
5.9.4浸沒燃燒蒸發技術設計進水主要污染物指標宜符合下列要求:
1進水生化需氧量(BOD5)不宜大于2000mg/L,COD不宜大于5000mg/L;
2進水氨氮(NH4+-N)不宜大于40mg/L;
3進水pH值宜小于7.5;
4進水固體懸浮物(SS)宜小于10000 mg/L;
5進水堿度不宜大于10000mg/L;
6總硬度不宜大于3000mg/L。
5.9.5浸沒燃燒蒸發技術主要設計參數應符合下列要求:
1蒸發器內運行壓力不超過3kPa;
2蒸發器內蒸發溫度不超過90℃;
3換熱空間容積負荷宜為8~12 t/m3.d。
4在高倍濃縮模式下,蒸殘液量宜小于進料量的10%,噸水電耗不宜大于30kW.h;
5在結晶模式下,除產生蒸發殘渣外,其余全部為冷凝水或蒸汽,噸水電耗不宜大于40kW.h;
6沼氣消耗量宜按照110-150Nm3/m3(以沼氣中甲烷濃度50%計)設計。
5.9.6浸沒燃燒蒸發系統產水應滿足如下要求:
1冷凝水TDS宜小于500mg/L,氯化物含量宜小于150mg/L;
2浸沒燃燒蒸發器蒸發冷凝水或氣體若回用或排放,應符合項目環評批復的排放標準。
5.10臭氣處理
5.10.1滲瀝液處理設施中產生臭氣的處理構筑物(調節池、均化池、生化池、污泥濃縮池、污泥脫水清液池、濃縮液儲存池等)應采取密閉、局部隔離及負壓抽吸等措施防止臭氣外溢;處理工藝設備(如污泥脫水設備)也應采取密閉措施;建筑物內宜采用負壓抽吸、通風為主。
5.10.2滲瀝液處理設施產生的臭氣宜集中收集處理,處理后氣體排放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的要求,尚應符合項目環評批復的氣體排放標準;焚燒廠滲瀝液處理設施產生的高濃度臭氣可進焚燒爐焚燒處置。
5.10.3污水、污泥處理構筑物的臭氣風量宜根據構筑物的種類、散發臭氣的水面積、臭氣空間體積等因素確定。設備臭氣風量宜根據設備的種類、封閉程度、封閉空間體積等因素確定。構筑物、設備臭氣風量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調節池、均化池、反硝化池、污泥濃縮池、污泥脫水清液池和濃縮液池等構筑物臭氣風量可按單位水面面積臭氣風量指標3m3/(m2?h)計算,并可增加1次/h~3次/h的空間換氣量。
2 半封口設備臭氣量可按機蓋內換氣次數8次/h和機蓋開口處抽氣流速0.6m/s兩種計算結果的較小值取值。
3 脫水機房、污泥堆棚、污泥處理處置車間等構筑物宜將設備分隔除臭。難以分隔時,人員需要進入的處理建(構)筑物,抽氣量宜按換氣次數不少于8次/h計,貯泥料倉等一般人員不進入的空間按2次/h計算。
5.10.4臭氣收集管道應選擇抗腐蝕的材料,管道底部不宜設拼接縫,拼接縫應采取密封措施。
5.10.5抽風機風量考慮不小于10%~15%的余量,風壓應在最不利管路總壓力損失的基礎上考慮不小于10%~15%的余量。
5.10.6臭氣處理可采用化學吸收(洗滌)式除臭系統、生物除臭及吸附等除臭工藝的一種或幾種組合,也可使用紫外線除臭、等離子除臭和植物液噴淋除臭等方式。
5.11污泥處理
5.11.1垃圾滲瀝液處理過程中的污泥主要產生于混凝沉淀及生物處理工藝單元,污泥宜與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一并處理;垃圾焚燒廠的滲瀝液污泥脫水后可與垃圾混燒處理;垃圾填埋場的滲瀝液污泥脫水后,滿足填埋場入場標準后,可進入垃圾填埋場混合填埋。
5.11.2蒸發后的固體殘渣需進填埋場或焚燒廠焚燒處置的,應處理至含水率不高于60%并密封封裝,填埋場內分區單獨填埋處置,焚燒廠進料坑與垃圾混燒。
6輔助工程
6.1建筑工程
6.1.1建筑設計應滿足功能要求,并與周圍建筑物和環境相協調。
6.1.2滲瀝液處理建筑工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面設計規范》GB5003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辦公建筑設計規范》JGJ67、《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T 50033、《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等的有關規定。
6.2結構工程
6.2.1滲瀝液處理結構工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給排水構筑物結構設計規范》GB50069、《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GB50191等的有關規定。
6.2.2滲瀝液處理構筑物的防腐設計可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防腐設計規范》GB50046有關規定執行。
6.3電氣工程
6.3.1滲瀝液處理工程的供電方式應與垃圾處理主體工程相協調,做到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6.3.2滲瀝液處理工程用電負荷等級宜為二級。電氣工程設計內容應包括用電設備的配電及控制、電纜敷設、設備及構筑物的防雷與接地以及處理車間與廠區道路的照明等。
6.3.3滲瀝液處理電氣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20kV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3、《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等的有關規定。
6.3.4調節池、厭氧區等防爆場所的電氣設備應采用防爆電器,防爆電器的選擇及爆炸危險區域等級和范圍的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規定。
6.4檢測與控制工程
6.4.1滲瀝液處理廠(站)應配置廢水、廢氣、噪聲等環境檢測設施。
6.4.2調節池、厭氧反應器等存在厭氧環境的區域應設置硫化氫、甲烷濃度監測和報警裝置。
編輯:程彩云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