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9-05 10:15
來源: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5.1.2 組織、人員和職責
明確組織機構設置。按《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分類,大型企業應當設置獨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并配置專職環保管理人員,中型企業應當設置獨立或綜合環境保護管理機構、配置專職或兼職環保管理人員,小型(含微型)企業應當設置有環境保護專職或兼職管理崗位。專職環境保護管理崗位應配備具有專業知識技能并經過相關培訓的人員。
建立健全環境管理責任制。推動全員參與,企業應為全員參與環境管理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各層級、各部門共同參與,形成環境管理網絡;建立激勵機制,營造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全員重視并參與環境管理的良好氛圍,不斷改進和提升環境管理績效水平。
5.2 環保保障機制
5.2.1 經費投入
建立企業環境保護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每年制定企業環境保護投入計劃,將環境保護投入納入財務預算,提列專門的環保預算代碼,保證企業環境保護專款專用,并評估環境保護投入產生的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明確環境保護費用支出明細,可分為:環境影響評價與驗收報告、環境管理體系文件的編制與審核;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運營、維護、改造;環境保護稅繳納;環境保護標志及標識;環境監測;環境保護教育培訓;環境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裝備的配備及應急演練;其他與環境保護直接相關的物品或者活動。
5.2.2 企業環保文化建立
制定環境方針,確立本企業的環境保護行為準則,并貫徹執行。開展多種形式的環保文化活動,引導員工提高環保意識、規范環保行為,逐步形成體現企業特色、全員認同的環保理念,實現法律和政府監管要求之上的自我約束,促進企業環境管理水平持續提高。
5.2.3 環境科技
企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技術,鼓勵開展污染治理裝備和技術自主創新,優先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環境管理,開展污染物排放及處理處置電子臺賬管理、環境風險管理、應急管理以及環境污染預測預警等信息系統的建設。
5.3 法律法規與內部規章
5.3.1 法律法規識別與更新
企業應建立識別、獲取、評審、更新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與責任人,確定識別和獲取的渠道、方式與頻次,建立企業適用的環境管理法律法規清單及文本數據庫。
5.3.2 符合性管理
企業應將適用的環境管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相關要求轉化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及時傳達給相關人員并確保要求落實到位,企業應定期開展環境法律法規符合性評價并保留記錄。
5.3.3 規章制度制定
企業應建立健全針對環境保護的管理規章制度,并確保相關人員及時獲取制度文本。
相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環境保護目標管理;環境保護責任制管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管理;環境保護投入管理;文件和檔案管理;環境保護相關認證管理;環境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環保公共關系管理;環境教育培訓管理;變更及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排污許可證申報與執行管理;環境及排污信息統計與申報管理;環境保護考核獎懲制度;排污口規范化管理;(自行)監測管理;環境保護設備設施建設、驗收、運營、維護、變更與報廢管理;“三廢”污染防治管理;危險廢物管理;廠界噪聲管理;清潔生產與資源綜合利用管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信息報告管理;環境信息公開管理;環境管理績效評定管理。
5.3.4 操作規程制定
企業應結合本企業生產工藝、污染物種類與防治要求,編制適用的污染減排及環境管理的崗位操作規程,發放到相關崗位,并嚴格執行。
操作規程包括并不限于:污染治理設備操作規程、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規程、污染治理設備維修規程、化驗崗位作業指導書、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廢水收集作業指導書、固廢收集與貯存作業指導書、污染(廢水、廢氣、廢渣、噪聲、放射源等)治理設施運行作業指導書等。
5.3.5 規章制度評估與修訂
企業應定期對環境管理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適用性、有效性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并依據結果及時修訂企業環境管理相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確保其有效性和適用性。
企業環境管理規章制度應在以下條件下開展評審和修訂:
——企業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更或部門環境管理職能發生重大調整;
——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發布或修訂;
——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實施后;
——生產工藝改變或環境保護設施工藝發生重大變化;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5.3.6 文件和檔案管理
企業應建立環境管理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人員、流程、形式、權限及各類環境管理檔案及保存要求等,確保企業環境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訂符合有關要求。
5.4 教育培訓
5.4.1 環境教育培訓管理
企業應建立環境教育培訓管理制度。明確培訓主管部門,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并實施,培訓應分別面向管理層、環保管理部門人員和全體員工,培訓大綱、內容、時間應滿足相關崗位對人員的環保意識、知識和技能要求,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并做好記錄。
5.4.2 環境教育培訓實施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環境管理人員,應接受企業內外部系統化的環境管理綜合能力培訓,通過相應培訓考核并確保培訓內容得到實施應用。
企業應對操作崗位人員進行環境教育培訓,使其熟悉有關的環保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認其能力符合崗位要求。工業廢水處理工、化驗員等要求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崗位,需經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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