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7-11 10:44
來源:山東省司法廳
(一)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的;
(二)曾經作為工礦用地的;
(三)用于或者曾經用于固體廢物堆放、填埋的;
(四)曾經發生過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五)在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監測和現場檢查中,發現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
經調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應當組織開展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并依法進行分類管理。
第四十五條【擬開墾耕地調查和分類】未利用地、復墾土地等擬開墾為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部門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依法進行分類管理。
第四十六條【農用地修復措施】對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需要實施修復的農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編制修復方案,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部門備案并實施。修復方案應當包括修復范圍、指標要求、修復方式、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內容。
修復活動應當優先采取不影響農業生產、不降低土壤生產功能的生物修復措施,阻斷或者減少污染物進入農作物食用部分,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四十七條【農用地效果評估】農用地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編制效果評估報告,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部門備案。
第三節 建設用地
第四十八條【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用地地塊,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
(一)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
(二)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擬變更的或者其土地使用權擬收回、轉讓的;
(三)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監測和現場檢查中,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
前款規定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評審。
第四十九條【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并將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對土壤污染評估報告進行評審。
第五十條【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經評審后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的建設用地地塊應當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制定,定期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第五十一條【建設用地風險管控】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制定風險管控方案,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組織實施。
風險管控方案應當包括管控區域、目標、主要措施、監測計劃、應急措施以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內容。
第五十二條【建設用地修復】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需要實施修復的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結合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修復方案,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組織實施。修復方案應當包括修復范圍、指標要求、修復方式、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建設用地風險管控修復效果評估】建設用地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編制效果評估報告,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建設用地風險管控修復效果評審】經效果評估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申請。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應當會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進行評審。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部門建立評審專家庫。參加評審的專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五十五條【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移出】經評審后達到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應當及時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未達到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對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相關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然資源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和出讓、轉讓手續。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五十六條【資金投入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推行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財政、稅收、價格、金融等經濟政策和措施。
鼓勵、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項目的信貸投放力度。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
第五十七條【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設立】本省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下列領域的土壤污染防治:
?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事項。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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