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7-11 10:44
來源:山東省司法廳
近日山東省司法廳公布《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公眾征求意見。條例對設區的市以上和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職責和任務目標等作了明確說明,還規定,非法傾倒、堆放、使用、處置污泥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最低十萬元、最高二百萬罰款,并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拘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土壤污染防治應當以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為目標,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綜合治理、污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公眾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義務。
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或者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對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政府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落實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經濟、技術、稅收等政策措施,加大財政投入,統籌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質量。
第六條【部門職責】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轄區內土壤生態修復保護、農業生產投入品及其廢棄物的監督管理等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七條【土壤環境信息管理平臺】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部門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實行數據整合、動態更新與信息共享。
第八條【社會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污染土壤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第九條【宣傳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相關科學知識,提高全社會的土壤污染防治意識和法治觀念,引導公眾依法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規劃、標準、詳查和監測
第十條【土壤污染防治規劃】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部門,根據環境保護規劃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和監測結果等,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土壤污染防治規劃應當符合土壤環境管理實際需求,明確土壤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及指標要求、土壤環境區劃、污染防控和生態保護措施、風險管控和修復項目以及資金和技術支持,完成時限等內容。
第十一條【規劃銜接與實施方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編制國土空間發展規劃、農業發展規劃等專項發展規劃時,應當包含土壤污染防治的內容。
化工園區、涉重金屬排放的產業園區和土壤污染比較嚴重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制定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省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土壤環境質量安全的需要,制定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逐步完善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防治和修復等技術規范。
對土壤污染嚴重的區域和水源保護地、自然保護區等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可以制定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第十三條【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制定和評估】制定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和技術規范,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和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標準、技術規范執行情況應當定期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對標準適時修訂。
第十四條【土壤環境狀況詳查】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基礎上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查明土壤污染區域、地塊分布、面積和對環境及農產品質量的影響。
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由農業農村部門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業等部門組織開展。
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開展。
第十五條【土壤環境風險排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對存在土壤環境風險的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進行排查,并采取必要的風險管控措施。
第十六條【土壤環境監測】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衛生健康、林業等部門,根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規劃設置全省土壤環境監測站(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對國家規定的農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
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對國家規定的建設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
第三章 預防和保護
第十七條【合理布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區域功能、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以及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合理規劃產業布局。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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