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7-11 10:44
來源:山東省司法廳
第十八條【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下列涉及土地開發利用的規劃過程中,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明確對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和相應的預防措施:
?國土空間規劃;
?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的規劃;
?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規劃。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明確對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和相應的預防措施。
居民區、幼兒園、學校、醫療衛生和養老機構等公共建設項目選址時,應當重點分析項目所在地及周邊土壤對項目的環境影響。
第二十條【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制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開并適時更新。
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加工、化工、焦化、制革、表面處理、危險廢物經營、固體廢物填埋等行業中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列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
列入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環境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監測,監測結果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搬遷拆除活動土壤污染預防】企業事業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應當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污染物收集等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實施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動十五個工作日前報所在地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應當包括被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基本情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土壤污染防治技術要求和對周邊環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礦產資源開采污染防治】礦山企業在開采、選礦、運輸、倉儲等礦產資源開發活動中應當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廢氣、廢水、尾礦、矸石等污染土壤環境。
礦山企業應當加強對廢物貯存設施和廢棄礦場的管理,采取防滲漏、封場、閉庫、生態修復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環境。
第二十三條【預防尾礦庫污染】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尾礦庫的安全管理,采取防滲、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等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庫、險庫、病庫以及其他需要重點監管的尾礦庫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和定期評估。
第二十四條【尾礦庫污染防治責任】尾礦庫污染防治和安全運營主體責任由運營、管理單位承擔;無運營、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主體責任。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庫土壤污染防治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風險隱患的,及時督促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采取相應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庫安全運營的監督管理,防止發生土壤污染事故。
第二十五條【污泥的監督管理】產生、運輸、貯存、處置污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處理處置標準及技術規范對污泥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禁止非法傾倒、堆放、使用、處置污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加強對污水處理廠(站)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運營、轉運的監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
第二十六條【農業投入品的減量化及管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措施,積極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精準施肥和低毒低殘留農藥、獸藥的使用,減少化肥、農藥、獸藥使用量。
在土壤污染嚴重的區域和其他需要重點保護的區域內,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的農藥、獸藥,限制使用其他農藥和化肥;在其他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對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農藥、化肥的區域和種類作出規定。
第二十七條【鼓勵使用的農業投入品】鼓勵農產品生產者使用有機肥料、微生物肥料、低毒低殘留農藥和可降解地膜等農業投入品,推廣使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蟲害綠色防控技術。
對前款規定的農業投入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選定實施補貼的品種,并制定具體補貼辦法和補貼標準。
第二十八條【農業投入品的回收管理】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并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回收體系,科學設置回收點,健全回收、貯存和綜合利用網絡。
第二十九條【石油開采污染防治】石油勘探開發單位應當對鉆井、采油、作業、集輸環節實施全過程管理,采取防滲漏、防揚灑、防流失等措施,防止原油、化學藥劑及其他有害物質落地,并對廢棄鉆井液、廢水、巖屑、污油、油泥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第三十條【預防輸油設施等污染】輸油管、儲油罐、加油站的設計、建設和使用應當符合防腐蝕、防滲漏、防揮發等要求,設施的所有者或者運營者應當對設施進行定期維護和腐蝕、泄露檢測,防止跑冒滴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第四章 風險管控和修復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一條【風險管控和修復原則】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活動,應當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制定便于、安全有效的方案,明確管控標準、防治措施、修復目標,并不得對土壤、地下水和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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