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4-12 14:43
來源:長春人民政府網
(一)運輸作業車輛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備未密閉、完好、整潔的;
(二)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后,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復位,并清掃作業場地的;
(三)收集和運輸過程中丟棄、撒落生活垃圾和滴漏污水,進行敞開式分揀、壓縮和轉運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服務企業分類收集后暫存的生活垃圾,未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存放時間超過十二小時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七項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時間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運送至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確定的分類處置場所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九項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服務企業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十項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服務企業倒賣、轉讓餐廚垃圾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相應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
(二)未對生活垃圾進行稱重計量,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處置種類和數量,未將相關數據及時報送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
(三)未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未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污染周邊環境的;
(四)未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未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并廢棄的食品、食品殘余、食品原材料和食用油脂等。
(二)廚余垃圾,是指家庭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核、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三)公共機構,包括機關,學校、科研、文化、出版、廣播電視等事業單位,協會、學會、聯合會等社團組織,車站、機場、碼頭、體育場館、演出場館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
(四)相關企業,包括賓館、飯店、購物中心、超市、專業市場、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鋪、商用寫字樓等。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編輯:劉影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