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4-12 14:43
來源:長春人民政府網
鼓勵采用以舊換新、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押金返還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實施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優先采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
第三十八條本市推行凈菜上市,提倡銷售潔凈農副產品。
第三十九條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義務勞動、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工作,推動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服務。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相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二)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作業水平、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
(三)緊急情況下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進行應急管理和調度;
(四)按年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進行績效考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的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對各職能部門、下級政府的績效考評體系。
第四十二條有關部門在開展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鄉村、文明街道、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中,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四十三條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作業監管信息系統,并與有關部門的管理信息系統和相關企業運行的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四十四條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根據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編制本單位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因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安排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第四十五條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的組成、性質、產量等進行常規性調查,并對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定期評估。調查結果和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的信用檔案,將服務企業的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本市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對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和信用等級進行年度評價,并公布評價結果。
逐步將生活垃圾分類主體納入環境信用體系。
第四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招募督導員、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區、村民委員會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承擔下列職責:
(一)生活垃圾分類入戶宣傳、指導;
(二)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進行檢查;
(三)對違反分類管理規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第四十八條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依法處理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舉報和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在街路及臨街建筑物之間范圍內擅自設置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池等收集容器或設施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分類投放的規定投放生活垃圾,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一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三、四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未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的;
(三)未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分類暫存生活垃圾的。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或者未交由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依法確定的服務企業上門分類收集、運輸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下轉7版)(轉07版)
(接06版)(上接6版)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服務企業未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的類別,分別配置相應運輸作業車輛,并設置明顯分類標識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四、五項規定,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作業的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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