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4-01 11:05
來源:資本邦
3月31日,資本邦訊,新安股份(600596)發布了關于涉及環境公益訴訟案的執行結果公告。
2015年1月18日公司及下屬工廠建德化工二廠收到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起訴書》。中華環保聯合會向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請求法院判令建德化工二廠(含新安股份)及另2家企業以及李強、李兆福共同支付處置費用1,000萬元(以鑒定評估機構評估為準),用于委托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磷酸鹽混合液”進行合法處置等,同時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2017年1月,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為:1、新安股份及新安股份下屬建德化工二廠、建德市宏安貨運有限公司、李強、李兆福立即停止非法外運處置磷酸鹽混合液的行為,并支付環境污染治理費用2,274萬元,用于環境修復治理工作;同時,共同承擔律師費用12萬元,案件受理費15.55萬元。2、新安股份、建德化工二廠、建德市宏安貨運有限公司、李強、李兆福對上述款項互負連帶責任。
對于一審判決結果,公司委托所聘律師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7年12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收到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要求新安股份履行上述判決義務。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繳納了該案件涉及的環境污染治理費2,274萬元,案件受理費15.55萬元,執行費9.04萬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24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間的利息185.84萬元,共計金額2,484.43萬元。
至此,新安股份已履行此案的全部義務,本案件已執行完畢。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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