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2-21 13:50
來源:深圳政府在線
今后,市民扔垃圾可能要付費了。《深圳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定(草案)》今日起公布,向公眾征求意見。《規定(草案)》提出逐步建立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以推動垃圾減量分類。
“按量付費”破解生活垃圾處理難
目前,我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已達18000噸/日,現有5座焚燒發電廠和3座衛生填埋場,總設計處理能力共14025噸/日。垃圾處理設施長期處于超負荷運行狀態,而新建焚燒、填埋處理設施存在諸多困難。在此情況下,按照“產生多少—收運多少—建設多少處理設施”的被動式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勢必出現清運不及時等問題。結合特區實際,通過立法對垃圾投放制度重新設計,推動垃圾減量分類成為當務之急。
垃圾按量收費方面,臺灣臺北市早在2000年就實施垃圾費“隨袋征收”,香港也已啟動相關立法程序,最快于今年實施垃圾按量收費政策。借鑒這些城市的經驗,此次《規定(草案)》授權市人民政府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和差別化收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當前我市垃圾處理費隨水費征收,由于垃圾產生量與用水量無直接關聯,對垃圾分類工作難以起到推動作用。按量收費、分類計價將垃圾費與垃圾產生量直接掛鉤,能夠通過經濟杠桿引導居民參與垃圾減量和分類。不過,該項工作對現有的收費模式改動較大,建議先行選擇區域開展試點,總結經驗形成成熟穩定的政策后再行推廣。
生活垃圾須分類投入四色垃圾桶
當前,我市已初步建立了玻金塑紙、大件垃圾、年花年桔、有害垃圾等生活垃圾八類分流處理體系,但是占生活垃圾總量一半左右的廚余垃圾卻沒有納入垃圾分類體系當中,近年來,不少市人大代表就此提出批評意見。
根據代表的建議,《規定(草案)》進一步完善了垃圾分流分類體系,將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類。與現行分類辦法相比,增設了“易腐垃圾”分類類別,并將廚余垃圾與餐廚垃圾、果蔬垃圾等一起歸入該易腐垃圾中。
在此基礎上,《規定(草案)》還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作出統一規范——玻璃、金屬、塑料、紙類、織物、家具、家電、年花年桔等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采用藍色標識;廚余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綠色標識;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紅色標識;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灰色標識。
居住區樓道不得擺放垃圾桶
把垃圾就近扔到樓層的垃圾桶里,深圳人這種生活習慣很快將要改變。根據《規定(草案)》,住宅區垃圾收集容器數量須集中擺放,居住樓層公共區域不得擺放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據介紹,我市去年就開始在住宅區大力推行垃圾集中分類投放模式,目前全市3000多個有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中,已有超過三成在樓層撤掉垃圾桶。樓層撤桶,不僅有利于推行垃圾分類,更有利于改善衛生條件,減輕物業保潔壓力。
垃圾分流分類體系進一步完善后,扔垃圾也成了“技術活”。《規定(草案)》對如何扔垃圾作出了規范。其中,廚余垃圾瀝干水分后投放至廚余垃圾專用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納袋裝納廚余垃圾的,在投放時應當拆袋,并將收納袋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餐廚垃圾投放前應當進行渣水分離處理,并全量交由特許經營企業收運處理;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產生的果蔬垃圾應當單獨存放。
個人亂扔垃圾罰款500元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習慣的養成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為達成分類目標,既需要正面的激勵和鼓勵,也要輔之以懲罰性法律后果來改變混投垃圾的不良行為習慣。《規定(草案)》采取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方式,在提高處罰額度增強法律威懾力的同時,違法個人也可以通過參加學習和培訓免除處罰。
一方面,適當提高處罰額度。對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個人,處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罰款。相比《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處2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罰款幅度適當提高。另一方面,作出免予處罰的規定。違反分類投放的個人可以選擇交納罰款,或者申請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教育培訓和宣傳服務活動,通過培訓或者完成宣傳服務的,可以抵扣罰款。
《深圳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定 (草案)》全文
深圳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定(草案)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深圳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提升城市精細化管理水平,促進社會文明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是指人們在日常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生活垃圾分為: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廢棄物,包括廢棄的玻璃、金屬、塑料、紙類、織物、家具、家電和年花年桔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容易腐爛的食物殘渣、瓜皮果核、花卉綠植等生物質廢棄物,包括餐廚垃圾(指餐飲企業或機關團體單位食堂產生的易腐性垃圾)、廚余垃圾(指家庭產生的易腐性垃圾)、果蔬垃圾、綠化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且應當專門處理的廢棄物,包括廢棄的電池、燈管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政污泥、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廢棄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等按相關規定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屬地管理、全面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規劃全市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目標,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政策,協調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作為政府績效、生態文明等考核的內容。
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和前海管理局,下同)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的組織實施,保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所需的用地和資金。
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志愿者、物業服務人員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督導工作。
社區工作站負責按照市、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要求,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引導和督促工作。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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