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2-13 09:27
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3.推進沿岸及海上垃圾污染防治。沿岸(含海島)高潮線向陸一側一定范圍內,禁止新建生活垃圾和工業固體廢物堆放、填埋場所,現有非法的工業固體廢物堆放、填埋場所依法停止使用,加強環境風險防控,確保不發生次生環境污染事件。高潮線向海一側禁止垃圾入海,堅決打擊向海洋非法傾倒垃圾的違法行為。開展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綜合治理。2019年年底前,沿渤海城市完成沿岸一定范圍內非正規垃圾堆放點的清除工作,建立“海上環衛”工作機制,推進垃圾分類,具備海上垃圾打撈、處理處置能力;2020年年底前,沿渤海城市實現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的常態化防治。(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牽頭)
4.強化海洋環境風險防控。加強陸源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范。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推動化工企業落實安全環保主體責任,提升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能力,加強環境風險源鄰近海域環境監測和區域環境風險防范。2019年年底前,沿渤海城市完成涉危化品、涉重金屬(以汞、鉻、鎘、鉛和砷5種重金屬為重點,同時兼顧鎳、銅和鋅等)和工業廢物(含危險廢物)以及核電等重點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環境應急預案備案;2020年年底前,沿渤海城市完成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政府環境應急預案修訂。(省生態環境廳、山東海事局、省交通運輸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應急廳牽頭)
加強近岸海域溢油風險防控。2019年年底前,建立渤海沿岸原油碼頭、船舶等重點風險源專項檢查制度,定期開展執法檢查,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明確近岸海域和海岸的溢油污染治理責任主體,提升溢油指紋鑒定能力,完善應急響應和指揮機制,配置應急物資庫。完成渤海海上溢油污染近岸海域風險評估,防范溢油等污染事故發生。2020年年底前,建立渤海海上溢油污染海洋環境聯合應急響應機制,建設應急物資統計、監測、調用綜合信息平臺。(省交通運輸廳、山東海事局、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牽頭)
開展海洋生態災害預警與應急處置。在海洋生態災害高發海域、重點海水浴場、濱海旅游區等區域,建立海洋赤潮(綠潮)災害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及信息發布體系。開展海洋水產品貝毒抽樣檢測與養殖海域溯源工作,嚴控相關問題水產品流入市場;加強海水浴場、電廠取水口水母災害監測預警。加強公眾宣傳及相關企事業單位預警信息通報。(省海洋局、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應急廳、省市場監管局分別牽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認真履職盡責,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分管負責同志靠上抓,層層抓落實。省有關部門和各有關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制定落實方案。建立健全調度、檢查、督辦、通報制度,列出問題清單、責任清單、措施清單、時限清單,完善工作臺賬。省生態環境廳對渤海區域環境綜合治理進展情況定期調度、匯總、上報,并通報各有關市和省有關部門。(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二)強化規劃引領與機制創新。落實“灣長制”,構建陸海統籌的責任分工和協調機制,落實各級、各有關部門治理與保護責任。省有關部門在制定相關規劃時,要考慮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需求,并加以細化落實,引導相關地區優化產業布局、調整產業結構、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各級政府在制定海洋經濟、海岸帶綜合保護與利用等相關規劃時,要有效統籌銜接海域綜合治理工作,確保綜合治理攻堅一體推進。(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牽頭)
研究建立跨行政區的海洋環境保護協調合作機制,加強與其他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協調配合,提升海域環境綜合治理能力。配合國家研究構建渤海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長效機制。堅持“誰保護、誰受益,誰損害、誰賠償”的原則,綜合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嚴格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逐步建立獎優罰劣的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牽頭)
(三)完善監測監控體系。按照陸海統籌、統一布局、服務攻堅的原則,加快建立與攻堅戰相匹配的生態環境監測體系。理順陸海生態環境監測體制,統一行使陸海生態環境監測職責。加強監測能力建設,保障監測運行經費,在專用監測船舶、在線監測設施、應急處置設備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強化渤海網格化監測和動態監視監測,建設海洋環境實時在線監控系統。實施渤海海洋生態風險監測,加強對危化品及危險廢物等環境健康危害因素的監測。配合國家啟動渤海海洋生態環境本底調查和第三次環境污染基線調查,為長遠治本打下堅實基礎。(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海洋局牽頭)
(四)加大投入力度。各級政府要在充分爭取、利用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的基礎上,加大海域環境綜合治理資金投入力度,提升資金使用績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建立多元化籌資機制,支持專業化企業和機構參與開展海洋工程設施拆解、海洋污染物處置、海洋環境監測與評估、海洋生態治理修復等海洋環保服務。推進海洋環保設施建設運營市場化,鼓勵采取委托運營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提供海洋環保設施投資運營服務。(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五)加強科技支撐。加強海洋污染治理與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前沿技術的轉化、應用、集成,開展工業企業氟化物等特征污染物處理、重點海域氮磷等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等方面的研究,為水環境質量改善提供科技支撐。加強海洋環境監測、海上油污處理、船舶廢水處理及循環利用、海洋漂浮垃圾收集處置等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為海洋污染防治提供技術支撐。(省科技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六)引導公眾參與。加強海洋環境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和宣傳,建立健全渤海生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按照相關規定公開海河流域、小清河流域、半島流域環境質量等信息,組織公眾、社會組織等參與海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提高公眾保護海洋環境意識。按規定公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信息,重點排污單位要依法及時準確地公開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征集等形式,充分征求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充分發揮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及時辦理公眾舉報投訴的近岸海域環境問題。對取得較好治理效果的區域和案例進行宣傳推廣。(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牽頭)
編輯:程彩云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