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2-01 10:10
來源:生態環境部
1.廢鉛蓄電池轉移管理要求
收集網點向集中轉運點轉移第I類廢鉛蓄電池,應當做好臺賬記錄,如實記錄廢鉛蓄電池的數量、重量、來源、去向等信息。收集網點向集中轉運點轉移第Ⅱ類廢鉛蓄電池的,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向集中轉運點、集中轉運點向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單位轉移廢鉛蓄電池的,應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中,應根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注明廢鉛蓄電池對應的危險貨物聯合國編號。
集中轉運點應當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定期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的數量、重量、來源、去向等有關資料。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中,應當包括危險廢物轉移計劃。
2.廢鉛蓄電池運輸管理要求
通過道路運輸廢鉛蓄電池,應當遵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的規定,并按要求委托具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相應資質的企業或單位運輸。破碎的廢鉛蓄電池應放置于耐腐蝕的容器內,并采取必要的防風、防雨、防滲漏、防遺撒措施。操作人員應接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專業知識培訓、安全應急培訓,裝卸廢鉛蓄電池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容器、車輛損壞或者其中的含鉛酸液泄漏。
在滿足上述包裝容器、人員培訓及裝卸條件時,以下三種廢鉛蓄電池可按照普通貨物進行管理,豁免運輸企業資質、專業車輛和從業人員資格等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要求:
(1)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 第3部分:品名及運輸要求索引》(JT/T 617.3)附錄B所列第238項特殊規定,危險貨物聯合國編號為“2800”(蓄電池,濕的,不溢出的,蓄存電的)的廢鉛蓄電池;
(2)不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 第3部分:品名及運輸要求索引》(JT/T 617.3)附錄B所列第238項特殊規定,但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 第1部分:通則》(JT/T 617.1)第5.1條要求,每個運輸單元載運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險貨物聯合國編號為“2800”(蓄電池,濕的,不溢出的,蓄存電的)的廢鉛蓄電池;
(3)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 第1部分:通則》(JT/T 617.1)第5.1條要求,每個運輸單元載運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險貨物聯合國編號為“2794”(蓄電池,濕的,裝有酸液的,蓄存電的)的廢鉛蓄電池。
3.提升廢鉛蓄電池跨區域轉運效率
跨省(區、市)轉移廢鉛蓄電池的,應當經移出地和移入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批準。鼓勵省級生態環境部門之間開展區域合作,簡化跨省(區、市)轉移第I類廢鉛蓄電池審批手續,試點期間對試點單位跨省(區、市)轉移申請可進行一次性審批。跨省(區、市)轉移第Ⅱ類廢鉛蓄電池的,要嚴格遵守危險廢物轉移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強化廢鉛蓄電池收集轉運信息化監督管理
試點單位應建立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如實記錄收集、貯存、轉移廢鉛蓄電池的數量、重量、來源、去向等信息,并實現與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或者各省自建信息系統的數據對接。
各試點地區要依托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或者與該系統對接的各省自建信息系統,建立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專用信息平臺,對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情況進行匯總、統計分析和核查管理。廢鉛蓄電池轉移必須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或者與該系統對接的各省自建信息系統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
四、組織實施
(一)試點單位自行申報
申請試點單位應當根據本方案和試點地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的要求,編制具體實施方案并確定試點工作目標(2020年底前,使本單位在試點地區的廢鉛蓄電池規范收集處理率達到40%以上),向試點地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提交申請。
(二)試點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
有危險廢物標識、管理計劃、申報登記、轉移、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環境管理制度以及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制度;有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集中轉運點具備專用貯存場地、運輸工具、收集包裝設備;申請試點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1年沒有因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和環境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
(三)試點單位的審核確定
試點地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組織對申請試點單位的申報材料和相關污染防治設施進行評審或現場核查,根據評審或現場核查結果確定試點單位并進行公示;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試點單位數量由試點地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本試點工作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試點地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健全工作機制,制定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因地制宜明確試點工作目標、任務要求、標準規范和保障措施,認真組織開展試點工作。
試點地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會同交通運輸部門于2019年2月底前將實施方案分別報送生態環境部和交通運輸部備案,2019年12月底前將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報送生態環境部,2020年12月底前將試點工作總結報告報送生態環境部和交通運輸部。
其他擬開展試點工作的省(區、市)應向生態環境部提交申請。
(二)嚴格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單位的指導與監督檢查,對在試點申報、信息報送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未按照試點實施方案開展試點工作的以及試點期間引發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規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試點資格。
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單位和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企業的監管,督促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加大廢鉛蓄電池環境違法行為打擊力度,將非法轉移、倒賣、利用處置廢鉛蓄電池的違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信息納入生態環境領域違法失信名單,實行公開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交通運輸部門要依法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的監管,指導其采取保障運輸安全的措施并遵守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打擊廢鉛蓄電池運輸違法違規行為。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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