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1-23 09:34
來源:山西廣播電視臺融媒體,山西日報
案例十:
長治市郊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
岳某某非法收購、處置廢礦物油桶立案監督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5日,長治市郊區大辛莊鎮梁家莊村岳某某經營的利占潤滑油銷售部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情況下,違法收購、處置廢礦物油桶16.998噸。2017年12月26日,經山西省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利占潤滑油銷售部非法收購的空鐵油桶(含拆解后的鐵油桶蓋)和空塑料油桶屬于環保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部令第39號)中列明的危險廢物,廢物代碼為“HW49-900-041-49”,非法收購的鐵油桶內的黑褐色液態油狀物質屬于環保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部令第39號)中列明的危險廢物,廢物代碼為“HW08-900-249-08”。
二、案件辦理和訴訟過程
2017年12月,長治市郊區檢察院在工作中發現大辛莊鎮梁家莊村岳某某經營的潤滑油銷售部有違法收購、處置廢礦物機油的行為,認為岳某某的行為可能涉嫌污染環境罪,遂將該案列為立案監督案件。2017年12月29日,郊區檢察院依法向郊區環保局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2018年1月2日,郊區環保局將該案移送長治市公安局郊區分局,同年1月11日郊區分局正式立案偵查。1月16日,對岳某某刑事拘留,2月8日轉為取保候審,5月22日,經郊區檢察院決定予以逮捕。2018年6月21日,以岳某某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提起公訴。同年12月25日,岳某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三、典型意義
該案系一起典型的立案監督案件。被告人岳某某違反國家規定,在利益驅動下,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情況下,非法收購、處置廢礦物油桶,嚴重污染環境。長治市郊區檢察院立足檢察職能,重拳出擊,果斷監督,合理引導取證,把關證據質量,并積極聯系山西省環保廳有關專家,進行專業鑒定,對案件的準確查處、準確定罪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據和證據支撐,為準確打擊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保護良好生態環境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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