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1-23 09:34
來源:山西廣播電視臺融媒體,山西日報
2017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劉某、姚某某(劉某女朋友)駕駛晉E HG662豐田牌轎車到河南省修武縣范某某處收購猴子(活體)一只,劉某向范某某支付10000元。隨后,該三人開車將猴子運送至山西省晉城市城區鉆石年代KTV門口以15000元出售給李賢某,獲利5000元。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某等人非法收購的猴子為獼猴Macaca mulatta,該物種被列入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二、案件訴訟過程
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涉嫌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一案,由群眾于2017年9月26日匿名舉報至晉城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晉城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于2017年10月13日正式立案偵查。李某某、劉某、李賢某相繼被晉城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審。審查起訴期間,晉城市城區檢察院認為劉某的女朋友姚某某系共犯,對其進行追訴。2018年3月23日,城區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劉某、李賢某、姚某某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提起公訴。同年5月31日,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某、劉某、李賢某有期徒刑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姚某某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三、典型意義
該案系晉城市首例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該案的犯罪對象是獼猴,屬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物種,屬于生物鏈的頂端,繁殖率低、數量稀少,極易受環境影響,如再亂捕濫獵、非法交易,更易使其瀕臨滅絕,破壞生物鏈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樣性,進而破壞整個生態環境。辦案中,晉城市城區院檢察官第一時間介入偵查,指導公安機關收集、固定證據,并通過退回補充偵查環節,成功追訴共犯姚某某,為強化證據鏈條、準確指控犯罪打下堅實基礎。提高廣大群眾環境保護意識,加大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打擊力度,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加強刑事司法保護,檢察機關責無旁貸。
案例三:
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
李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3日、24日、27日,李某某在未經立項審批、未辦理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在太原市杏花嶺區小返鄉后溝村建華自然村以南處破壞林地,且經相關部門通知停工后仍持續使用機械設備毀壞林地,造成8.39畝防護林地毀壞,包括一般公益林和重點公益林,林地的生態功能遭到破壞且處于持續狀態。
二、案件訴訟過程
2018年2月22日,太原市杏花嶺區檢察院對李某某非法占用農用地案向杏花嶺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附帶提起公益訴訟。同年6月15日,杏花嶺區檢察院公訴人、公益訴訟起訴人出庭分別履行職務。2018年6月20日,杏花嶺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支持杏花嶺區檢察院的公益訴訟請求,判決被告人李某某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其在被破壞的林地通過栽種樹木等方式恢復相應生態功能或支付植被恢復費33561.6元。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服從判決。
三、典型意義
該案系太原市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公訴人、公益訴訟人分別根據案件實際并結合庭審情況綜合發表起訴意見,并當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李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愿意積極恢復被毀林地的生態功能并全部履行經濟賠償責任,取得了良好的庭審效果。判決后,杏花嶺區檢察院繼續跟進監督,督促相關部門對被毀壞林地進行補植,修復生態功能,切實實現公益訴訟的目的。同時,對該案相關情況在微信公眾號上進行推送,打造“指尖上的公益訴訟”,呼吁公眾共同行動,樹立法律、責任意識,實現了起訴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對全省檢察機關辦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案例四:
臨汾市襄汾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
范某某、張某某非法處置廢舊電瓶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范某某、張某某在襄汾縣山西匯基有色金屬有限公司二期的熔鑄車間內將危險廢舊電瓶拆解后熔煉鉛塊,非法處置廢舊電瓶約60噸并提煉了一噸多的鉛塊(1塊),嚴重污染環境。
二、訴訟過程
該案由襄汾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于2018年5月9日移送襄汾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5月30日,襄汾縣檢察院以范某某、張某某涉嫌環境污染罪依法向襄汾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8月9日,襄汾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范某某、張某某違反國家規定,處置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均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三、典型意義
環境保護是關系民生的一件大事。該案的發生不僅由于兩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不懂法,只知道拆舊電瓶是不允許的,但沒有意識到這是一種犯罪行為,而且襄汾縣山西匯基有限公司作為案發地,雖然其廠房已被閑置,但其對于廠房租賃者不管不問,沒有監督,沒有管理,這也是造成此次犯罪發生的又一因素。司法者行使職權的功能不僅在于嚴懲犯法者,更重要的是要警醒那些尚未試法者,心存僥幸者。該案發生后,辦案檢察官拓展檢察職能,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將法制教育課從庭上講到庭下,走進涉案的企業,走向附近的鄉村,釋法說理,加大法制宣傳力度,警醒全社會,共同保護我們賴于生存的環境。
案例五:
呂梁市交口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
趙某某等八人非法采礦、故意傷害涉惡案
一、基本案情
(一)非法采礦罪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趙某某多次組織和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張某、王某、王某某、李彥某、姚某某、羅某某在交口縣雙池鎮孟家焉村大井溝非法開采煤炭資源。其中,李某某負責全面管理和原煤銷售;張某負責原煤過磅,同時開灑水車噴灑采礦點和鵬山洗煤廠路面的煤炭痕跡;李彥某負責在鵬山洗煤廠看門房并放風;王某、王某某負責在山上放風;姚某某負責坑口開裝載機裝卸原煤;羅某某負責招募和組織工人進行井下采煤作業。八名被告人各司其職,共開采國家煤炭資源2500余噸,非法獲利90余萬元。經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鑒定,趙某某等人非法采煤破壞可采煤炭資源總量為31300噸,煤炭資源量破壞價值1126.8萬元人民幣。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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