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2-10 16:36
來源:泰安市政府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損壞、盜竊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并按該設施價值處以1至2倍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管理責任人處罰】 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管理責任人處以二百元罰款,對管理責任人所在單位或組織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服務單位處罰】 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單位分別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相關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視情節嚴重情況對工作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服務單位處以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管理部門責任】 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職責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自然稟賦,因地制宜地確定農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分類管理模式。
第四十條 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監督管理,按照《泰安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68號)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管理,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家庭裝修廢棄物、綠化作業垃圾、動物尸體、糞便,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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