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2-10 16:36
來源:泰安市政府
(四)其他垃圾由具有資質的處置單位進行無害化焚燒,超過無害化焚燒能力或者因緊急情況不能焚燒的,可以進行應急衛生填埋。
第十九條【可回收垃圾收集】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可回收垃圾目錄,合理設置可回收垃圾回收網點和分揀站(點),制定措施鼓勵企業對塑料、玻璃等低附加值可回收垃圾以及大件垃圾進行回收處理,實現再生資源回收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運一體化。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從事可回收垃圾回收利用的經營者,建立可回收垃圾管理臺賬,記錄可回收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定期告知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四章 促進措施
第二十條【鼓勵社會資本參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鼓勵措施,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等活動。
鼓勵商場、快遞企業等采用押金、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快遞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
第二十一條【污染者付費收費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計量收費制度。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規劃】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項目。建設項目審查時,應當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征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意見。(市規劃局不太同意)
第二十三條【激勵引導機制】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和引導機制,通過兌換積分獎勵等方式鼓勵和引導居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示范先行,優先打造垃圾分類示范項目,明確示范項目分類標準,以點帶面逐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二十四條【創新工作模式】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強制分類與引導分類相結合、專業分類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工作模式,構建科學合理和簡便易行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機制。
第二十五條【廣泛參與】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等單位和個人應當通過義務勞動、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黨員干部應當帶頭實施垃圾分類。
第二十六條【機關、事業單位減量辦公】 黨政機關和學校、科研等事業單位應當實行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優先采購可以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
第二十七條【減量建議】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減少使用一次性餐具用品,可通過價格優惠等措施鼓勵消費者使用可以循環利用的餐具用品。
單位和個人應當減少使用或者按照規定不使用一次性消費用品,優先采購可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產品。
第二十八條【餐飲減量】 餐飲經營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醒目位置標注減少浪費、拒絕剩菜等宣傳標語,并在服務過程中鼓勵、提醒消費者適量點餐。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納入考核】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考核制度,將本級行政管理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職責的情況納入城市管理考核指標,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第三十條 【精神文明、衛生創建活動】 有關部門在開展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以及衛生單位、衛生鄉鎮、衛生村(社區)等衛生創建活動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的情況納入考核。
第三十一條【監督評價制度】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評價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整改情況和測評結果。
(一)不定期抽查管理責任人分管區域的制度制定情況、設施配置情況、宣傳指導情況、垃圾分類投放情況、臺賬記錄情況等方面,邀請屬地居民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社會各界代表進行打分測評;對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的,及時出具限期整改通知;
(二)不定期抽查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服務單位負責區域的制度制定情況、設施配置情況、垃圾混裝混運情況、服務人員培訓情況、臺賬記錄情況等方面,邀請屬地居民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社會各界代表進行打分測評;對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的,及時出具限期整改通知;
(三)不定期抽查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服務單位的制度制定情況、設備檢修情況、人員安全培訓情況、臺賬記錄情況等方面,邀請屬地居民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社會各界代表進行打分測評;對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的,及時出具限期整改通知。
第三十二條【應急預案】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因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單位應當根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方案,編制本單位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的市、縣(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管理信息系統】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統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類別、數量等信息,并與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的資源回收信息系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實現信息共享,作為逐步完善生活垃圾分類體系建設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環保監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垃圾分類處置企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確保處置企業達標排放。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負責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污染物排放監督、管理,以及有害垃圾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投放處罰】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內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五十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五百元罰款。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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