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22 14:36
來源:上海人大
第五十五條(績效考核)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對各行政管理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績效考核內容。
生活垃圾處置量限制排放要求,應當納入對區人民政府的績效考核內容。
市、區人民政府進行績效考核時,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社會組織開展社會滿意度測評等工作。
第五十六條(信用管理)
有關部門應當將下列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相關事項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根據《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相關規定,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對失信主體采取懲戒措施。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且拒不改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阻礙執法部門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市場監督部門應當將綠化市容部門提交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和處置單位的評議結果,納入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市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將鄉鎮人民政府、城管執法部門提交的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分類投放管理責任情況,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體系。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對違反源頭減量要求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旅館經營單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旅游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或者外賣餐飲服務提供者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免費的筷子、調羹等一次性用品的,由市或者區市場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新建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未同步配置濕垃圾就地處理設施的,由商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對違反分類投放要求行為的處罰)
單位、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將有害垃圾與可回收物、濕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將濕垃圾與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對管理責任人違反要求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管理責任人未按照要求配置收集容器、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管理責任人未分類駁運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對收集、運輸活動違反要求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活動的,城管執法部門可以扣押違法當事人的運輸工具和違法物品,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收集、運輸單位不履行相關義務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配置分類運輸專用車輛、船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或者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未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條件的轉運場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對處置活動違反要求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從事生活垃圾處置活動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處置單位不履行相關義務的,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未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或者未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未按照要求分類處置生活垃圾或者隨意丟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生活垃圾經營服務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行政責任)
違反本條例,市、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以及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利用處置的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實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
(三)未按照規定確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
(四)接到相關投訴、舉報,未依法調查處理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其他規定)
以下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單位供餐以及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和餐廚廢棄油脂,應當按本市相關規定單獨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經分類收集、運輸后實行資源化利用。
(二)廢舊家具等體積大、整體性強的大件垃圾,應當單獨投放至指定的堆放場所,經分類收集、運輸并拆分再處理后,實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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