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7-24 10:25
來源: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5) 交通
①對外交通
垃圾焚燒發電廠對外主要利用現有市政交通與填埋場對外專用物流道路。廠區與填埋場之間的進出通道由成交供應商負責投資、建設。
②廠內交通
廠內應設車行道路,按功能區劃分和構、建筑物使用要求建設,滿足消防及運輸要求。同時滿足相關規范規定,相關建設費用由成交供應商列入項目總投資中。
6)爐渣、飛灰填埋
成交供應商需按相關環保規范要求自行處理飛灰及爐渣,且不得在本項目所在地填埋處理。處理涉及費用及運營成本列入項目總投資中,并在處理單價報價中綜合考慮
①爐渣處理條件
爐渣熱灼減率≤3%,項目公司可將其作為原材料委托第三方對爐渣進行綜合利用,部分不能利用的爐渣由項目公司負責運輸并無害化處理,且不得在本項目所在地填埋處理。
②飛灰處理條件
按照規范要求自行處理,且不得在本項目所在地填埋處理。
7)社會維穩
企業就本項目因建設、運營期間對周邊社會居民的生產生活造成的不利影響及結果承擔責任,詳見“特許經營協議”。
8)技術指標
成交供應商按國家最新的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等執行。
(1)工藝設備要求
總體設備選型要求技術參數合理、設備可靠、效率高、維護方便,核心設備建議采用成熟先進的設備,主要設備如下:
焚燒爐:機械爐排爐,焚燒系統應采用成熟先進的焚燒設備。
余熱鍋爐:采用中溫中壓余熱鍋爐。
汽輪發電機:采用蒸汽發電工藝,設備采用凝汽式汽輪發電機組(總容量不小于50MW)。
煙氣凈化系統:應根據生活垃圾焚燒煙氣中的污染物劃分為顆粒物(粉塵)、酸性氣體(HCl、HF、SOx、NOx 等)、重金屬(Hg、Pb、Cr 等)和有機劇毒性污染物(二噁英、呋喃等)四大類供應商自主選擇本行業內普遍采用或優于目前行業內使用的且滿足國家標準 GB18485-2014標準的煙氣凈化工藝。
滲瀝液處理系統:為防止焚燒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垃圾滲瀝液必須經過處理達標后才能排放。供應商必須制定嚴格的處理方案,按標準建設處理設施,確保滲瀝液經處理后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規定的三級標準及以上,滿足環評批復要求。滲濾液、工業廢水、沖洗水及生活污水,建議采用分開收集、分質處理的辦法,處理達標后可優先考慮回用。
其他輔助設施(設備)及工藝:需滿足本項目正常投產及運營需要,并符合國家相關設計、建設、運營、安全標準與規范。
成交供應商可以根據本項目實際情況,在征得政府方書面同意的前提下,優化現有工藝技術及設備選型等,但其工藝技術及設備選型等不得低于原有標準。
(2)環保要求
各項排放指標須滿足環評批復規定的環保標準。
①煙氣排放標準
本工程垃圾焚燒爐技術指標、煙氣污染物排放要求按最新頒布的《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標準,并參照歐盟 EU2000/76/EC 標準執行
②廢水排放標準
滲濾液、工業廢水、沖洗水及生活污水,原則上需遵守分開收集、分質處理的辦法,收集后進入滲濾液處理站進行處理,處理后出水達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水質》(GB19923-2005)用作為飛灰固化、爐渣冷卻及循環冷卻水系統補充水等生產用水,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規定的三級標準后進入市政污水處理廠處理達標后排放,最終以環評批復為準。
③噪音控制標準
廠界環境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 2 類標準規定限值,即晝間 60dBA,夜間 50dBA。
施工期噪聲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中相關標準的規定。
④惡臭控制標準
惡臭污染物濃度應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中廠界二級標準值
⑤固體廢物、飛灰控制標準
工業固廢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中相關規定,產生的危險固廢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中相關規定。
爐渣在符合相關標準的情況下綜合處理,焚燒爐爐渣熱灼減率≤3%,項目公司可將其作為原材料委托第三方對爐渣進行綜合利用,部分不能利用的爐渣由項目公司負責運輸并無害化處理,且不得在本項目所在地填埋處理。
飛灰按照規范要求自行處理,且不得在本項目所在地填埋處理。
不可焚燒垃圾運送至政府方指定位置,由政府方統一處理。
特許經營期內如上述標準更新,則執行最新標準,社會資本方應同步執行。
9)其他
參照本項目“特許經營協議”及附件要求。
四、產出說明
1、投產4條焚燒線滿足3000噸/日生活垃圾焚燒能力的產能。
2、安裝2臺中溫中壓凝汽式汽輪機,配2臺發電機,完全消納3000t/d的垃圾焚燒爐產生的蒸汽并實現發電總容量不小于50MW。
3、本工程煙氣污染物排放應滿足《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標準,并參照參考歐盟 EU2000/76/EC標準執行。
4、廢水經處理后場內回用或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規定的三級標準后進入市政污水處理廠處理達標后排放。
5、廠界環境噪聲及施工期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與《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中的相關規定。
6、項目產生的工業固廢及危險固廢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與《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中的規定。其中飛灰及爐渣優先進行綜合利用處理,由社會資本方自行處理,且不得在本項目所在地填埋處理。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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