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6-22 10:18
來源:廊坊市人民政府
(四)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復印件;建設項目試生產計劃。
(五)現有設施最近一年內的監督性監測報告的復印件。提供企業自行監測報告的,應當提供關于其符合相關監測質量要求的證明材料。
(六)現有危險廢物焚燒爐,應提供論證其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關于焚燒爐的技術性能指標(包括焚燒爐溫度、煙氣停留時間、燃燒效率、焚毀去除率、焚燒殘渣的熱灼減率等)、焚燒爐出口煙氣中的氧氣含量等的證明材料。
如為證明焚燒爐滿足《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關于溫度大于1100℃要求,應當提供焚燒爐的設計溫度、實際運行溫度(對已運行設施)、耐火材料的規格(如能夠耐受的溫度范圍);并書面解釋焚燒過程如何達到要求的溫度。書面解釋如何控制氧氣濃度使之滿足《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關于焚燒爐出口煙氣中的氧氣含量應為6%-10%(干氣)的要求。書面解釋如何在最大氣體流量時達到負壓(計算公式),并提供有關抽風機額定流量及壓降的數據。
(七)新建危險廢物焚燒爐,應提供試焚燒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以及試焚燒結果的報告。
(八)分析實驗儀器的名稱、照片或圖紙、文字說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監測的項目。
(九)有關應急裝備、設施和器材的清單,包括種類、名稱、數量、存放位置、規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十)經營易燃易爆化學品廢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門的證明材料。
(十一)經營劇毒化學品廢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門的證明材料。
(十二)經營危險化學品廢物的,需提供經營安全生產評估報告及備案的證明材料。
(十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消防和安全驗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一)詳細描述危險廢物預處理和處置工藝及操作要求。
(二)危險廢物預處理和處置主要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設計能力、數量、其他技術參數。
(三)危險廢物預處理和處置主要設備所能預處理和處置的廢物名稱、類別、形態和危險特性。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一)廢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廢物的目的是確保持證單位僅接收許可經營的危險廢物,從而確保危險廢物得到正確的貯存或處置。廢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1.持證單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險廢物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所列危險廢物相一致;2.對各危險廢物擬分析的參數/成分及理由;3.擬采用的取樣方法;4.擬采用的分析測試方法;5.重復測試的頻率;6.每批廢物的接收標準和拒絕標準。
(二)安保措施。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廠區,特別是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區。比如:控制進入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的安全措施。如設置24小時監控系統,對進出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進行不間斷監控;或在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周圍設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礙物(如柵欄),控制出入等等。
(三)內部監督管理措施和制度。為及時糾正問題防止危害環境和人體健康,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檢查方案,針對可能導致危險廢物組分泄漏到環境中,以及對人體健康造成威脅的設備故障和老化,操作錯誤,有意或無意的危險廢物溢出、泄漏等情況,以及預防、偵測或應對有關環境或人體健康威脅的重要設施和設備(如監測設備、安全及應急設備、保安設施、操作設備(如泵)等)進行檢查。檢查方案應當包括擬檢查的問題類型及檢查頻率。如:對危險廢物裝卸區等易發生泄漏的區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燒爐及附屬設備(如泵、閥門、傳送設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無組織排放(可肉眼觀察)等每天至少檢查一次。對防火通道是否暢通,去污設備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等等。
(四)意外突發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相關設備及備案情況??蓞⒁姟段kU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48號)和《環境保護部關于貫徹實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環辦函[2011]379號)。
(五)關于易燃性、反應性和不相容廢物的特別防范措施。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采取特別措施,防范易燃性、反應性和不相容廢物的安全風險。比如:關于確保這些廢物遠離火源和反應源的措施。在貯存處理易燃、反應性或不相容廢物的場所設置“禁止吸煙(No Smoking)”的標識。設置隔離的吸煙區域。防止將彼此或與貯存設施或設備起劇烈反應(如起火,爆炸、釋放有毒粉塵、氣體或煙氣)的不相容廢物混合貯存的措施。
(六)有關預防風險的措施(包括相關應對程序和硬件設施)。如:在危險廢物裝卸操作時預防風險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車)。防止危險廢物處理區域的廢水流入其他區域或環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險廢物處理區域的措施(如排水溝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設備故障或斷電影響的措施。防止人體不適當暴露于危險廢物的措施(如防護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堿手套及長統靴等)。
(七)人員培訓制度。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清晰描述涉及危險廢物管理的每個崗位的職責,并依此制定各個崗位從業人員的培訓計劃,培訓計劃應當包括針對該崗位的危險廢物管理程序和應急預案的實施等。培訓可分為課堂培訓和現場操作培訓。
應急培訓應當使得受訓人員能夠有效地應對緊急狀態。這要求受訓人員熟悉:1.應急程序、應急設備、應急系統,包括使用、檢查、修理和更換設施內應急及監測設備的程序;2.自動進料切斷系統的主要參數;3.通訊聯絡或警報系統;4.火災或爆炸的應對;5.地表水污染事件的應對等。
(八)環境監測制度。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環境監測方案,對廢水處理、大氣污染物排放、噪聲、地下水等定期監測。環境監測方案應確定監測指標和頻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自行監測的,還應當制定監測儀器的維護和標定方案,定期維護,標定并記錄結果。
(九)新產生危險廢物的管理計劃。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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