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6-22 10:18
來源:廊坊市人民政府
近日,河北省廊坊市為進一步規范市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管理工作發布了《廊坊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實施細則》,以下為全文內容: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關于進一步做好固體廢物領域審批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發[2015]47號)和《關于下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權限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有關事宜的通知》(冀環土[2018]176號)要求,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 審批事項
(一)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頒發、變更、注銷和期滿換發等;
(二)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頒發、變更、注銷和期滿換發等;
(三)從事醫療廢物收集、貯存、處置活動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發、變更、注銷和期滿換發等。
二、法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
(四)《關于進一步做好固體廢物領域審批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發[2015]47號);
(五)《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省政府部門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冀政辦發[2018]1號);
(六)《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09年第65號);
(七)《關于做好下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工作的通知》(環辦函[2014]551號);
(八)《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九)《河北省“十三五”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規劃》(冀環辦發[2016]221號)。
三、審批權限
(一)縣級環保部門
負責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頒發、變更、注銷和期滿換發等審批管理工作。
(二)市級環保部門
1、負責從事醫療廢物收集、貯存、處置活動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發、變更、注銷和期滿換發等審批管理工作;
2、負責除年焚燒1萬噸(含1萬噸)以上危險廢物、處置含多氯聯苯與汞等危險廢物,以及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危險廢物(不含醫療廢物)處置項目以外,列入《河北省“十三五”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規劃》的處置項目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頒發、變更、注銷和期滿換發等審批管理工作。
四、申領條件
(一)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2、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3、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4、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6、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二)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
2、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
3、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五、申請材料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具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河北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詳見附件1);
(二)對照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詳見附件2)。
六、辦理程序
(一)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發
1、辦理流程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通過河北省固體廢物動態信息管理系統(http://211.90.37.192/index.jsp)和遞交紙質材料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附具申領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由縣級環保部門審批的,具體辦理流程見附件3;由市環保局審批的,具體辦理流程見附件4。
2、辦結時限
(1)對于縣級環保部門審批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縣級環保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單位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并公示,并通知申請單位。決定受理的,縣級環保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專家書面材料評審和現場核查。申請單位按照專家意見完成整改后,縣級環保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公告;對于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公告。
(2)對于市環保局審批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縣級環保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單位申請材料的初審,并將簽署初審意見的申請材料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傳送到市環保局,同時申請單位遞交紙質申請材料。市環保局在收到申請材料3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并公示,并通知申請單位。對于決定受理的事項,市環保局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專家書面材料評審和現場核查。申請單位按照專家意見完成整改后,市環保局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公告;對于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公告。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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