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6-22 10:18
來源: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
1、辦理流程
(1)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河北省固體廢物動態信息管理系統(http://211.90.37.192/index.jsp)和遞交紙質材料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發證機關對申請單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并公示,并通知申請單位。對于決定受理的,發證機關視情況組織現場檢查。發證機關根據材料審查和現場檢查情況,作出審批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變更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公告;對于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公告。
(2)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或增加危險廢物經營類別,或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或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具體辦理流程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發相同。
2、辦結時限
(1)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申請變更法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由縣級環保部門負責審批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單位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并公示,并通知申請單位。決定受理的,縣級環保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書面材料評審和現場檢查。申請單位按照環保部門意見完成整改后,縣級環保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變更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公告;對于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公告。
對于市環保局負責審批的,縣級環保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單位申請材料的初審,并將簽署初審意見的申請材料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傳送到市環保局,同時申請單位遞交紙質申請材料。市環保局在收到申請材料3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并公示,并通知申請單位。對于決定受理的,市環保局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書面材料評審和現場檢查。申請單位按照環保部門意見完成整改后,市環保局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變更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公告;對于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公告。
(2)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或增加危險廢物經營類別,或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或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需要變更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經營方式、經營類別、經營規模,辦理時限要求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發相同。
(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換發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發申請。具體辦理流程和辦結時限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發相同。
(四)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注銷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采取以上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上審批系統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注銷申請,并遞交紙質申請材料。具體辦理流程和辦結時限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相同。
附件:
1、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證明材料清單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證明材料清單
一、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一)環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測試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和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復印件。
(二)技術人員具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證明材料。
(三)技術人員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等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間社保證明等。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一)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允許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復印件。
(二)危險廢物運輸車輛運營證、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證和押運員證的復印件。
(三)無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申請單位應提供與擁有相關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單位簽訂的運輸協議(或合同)的復印件,并同時提供上述證明材料。
三、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一)包裝工具照片或圖樣及文字說明。
(二)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貯存設施、設備的照片、設計文件及文字說明、施工報告等。
(三)貯存設施、設備經環保、衛生、消防安全等部門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四)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貯存設施的名稱、貯存能力、數量、貯存危險廢物的種類、其他技術參數。
四、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一)關于選址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等相關標準的材料。
(二)廠區平面布置圖(應繪出:設施法定邊界;進貨和出貨裝置的地點;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貯存設施、配套污染防治設施以及事故應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監測井的位置等)。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確保有足夠道路空間,以保障在緊急狀態下,相關的救援人員、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設備通行無阻。
(三)處置設施、設備,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設施的設計文件及文字說明。
對于填埋設施,應當提供有關施工質量保證書、施工和監理情況的報告;以及地下水監測井設計方案的依據(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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