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5-24 13:17
來源:鎮江市人民政府
3.6建筑垃圾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3.7園林綠化及農貿市場等有機易腐垃圾
城市綠化養護和公園綠地、風景名勝區等綠化作業過程中產生的枝葉、樹木等,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4 總則
4.1為推進我市生活垃圾分類,促進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規范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制定本標準。
4.2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配置應符合城鄉規劃,堅持布局合理、衛生適用、節能環保、便于管理,有利于環境衛生作業和環境污染控制。
4.3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的設置應考慮區域共享,實現設施的優化配置。
4.4新建、改建建筑物或住宅區應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納入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4.5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應根據市政府公布的分類標準及時調整。
5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和分類收集點
5.1基本要求
5.1.1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應與定時定點相對集中收集方式相匹配。
5.1.2分類收集容器的數量、規格、間距應根據垃圾產生量和收運頻率確定。
5.1.3分類收集容器應采用阻燃、耐酸堿腐蝕、具有一定韌性、承載力及耐溫性的材料制造。
5.1.4分類收集容器應與垃圾分類收運車輛的裝載方式相匹配。
5.1.5分類收集容器應及時維護或更新,確保容器外觀整潔、標志規范、密閉性好,外觀顏色及標志等需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B/T19095-2008)。
5.1.6分類收集容器應在正面中央位置印刷分類標志,標志應與所對應的生活垃圾類別相符,標志及字體顏色為白色,色標為PANTONE7330C。
5.1.7農村村民家中配置的兩格式垃圾收集容器顏色宜為綠色和灰色,綠色為易腐爛垃圾收集容器,灰色為不易腐爛垃圾收集容器。
5.1.8本標準實施前配置的分類收集容器,可通過更新標志、改變桶體顏色等措施,以符合標準和滿足使用需要。
5.2 住宅區
5.2.1住宅區應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類收集容器。
5.2.2垃圾分類收集點應根據人口、服務半徑、垃圾日產量等合理設置,不應過密或過疏。
5.2.3每個住宅區出入口附近應至少設置1個垃圾分類收集點,收集點內應配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大型小區可根據需要設置多個垃圾分類收集點。
5.2.4住宅區每個單元出入口附近均應設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多層住宅每棟樓出入口附近應設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小高層、高層每單元出入口附近應設置應設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容器的數量根據垃圾量適當增減。
5.2.5分類收集點的設置應遵循便民、避免暴曬雨淋、便于后續分類收運等原則,宜設在住宅區出入通道旁,不應阻塞安全(消防)通道。
5.2.6分類收集點占地面積不宜小于2m?0.8m,地面應硬化處理,宜配置給排水、照明、雨棚等設施,應安排專人管理,做到整潔、無存留垃圾和污水,不產生二次污染,與環境友好。
5.2.7分類收集點應配套設置分類投放指引牌,內容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引一致。
5.2.8住宅區內戶外活動場所(含人行道、運動場、休閑區等)宜按間隔50~100m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2.9住宅區應設置不少于30平方米的建筑裝潢垃圾、大件垃圾等分類臨時堆放場所,并設置明顯分類標志,具備條件的,應設置專用收集容器。
5.3機關及企事業單位
5.3.1政府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辦公區域應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類收集容器。
5.3.2已有或將新建食堂的,已提供或將增加集中供餐服務功能的單位,應在方便清運的位置設置餐廚廢棄物集中點。
5.3.3應根據需要設置“大件垃圾”臨時堆放點,臨時堆放點應設置明顯標志標牌,避免在堆放點投放其他垃圾。
5.3.4辦公室、會議室、教室內應設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條件的可同時設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大小和樣式可根據垃圾產生量確定。鼓勵將可回收物直接投放至公共區域垃圾收集點。
5.3.5每層樓的衛生間或茶水間等適當位置應設置1個公共區域垃圾分類收集點。每個收集點至少應設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各1個,并在收集容器上方墻面設置分類指引牌,收集容器宜為50L—240L腳踩塑料垃圾桶,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配置合適的收集容器。
5.3.6電梯口應設置1個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3.7每個單位應至少在辦公樓大廳或主要出入口等適當位置設置1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應設置在有人監管的安全區域,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5.3.8政府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院內戶外活動場所(含人行道、休閑區等)宜按間隔50~100m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已設置的“可回收物、其他垃圾”連座垃圾收集容器可繼續使用,但分類標志應符合分類標準。學校操場等人流量較為集中的區域,應同時設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5.4醫療衛生機構
5.4.1醫療衛生機構生活垃圾與醫療垃圾的收集容器和設置點應明確分開。
5.4.2醫療衛生機構辦公區域及戶外場所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配置可參照政府機關設置標準執行。
5.4.3醫療衛生機構應在診室、病房等室內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樓層間設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擺放地點以不影響病人、醫生的正常工作、休息為原則。
5.5車站、碼頭、公園、體育場館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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