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4-18 11:46
來源:山東萊蕪市人民政府
推進污泥安全處置。對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泥產生、運輸、處理和處置現狀進行調查,編制污泥處置設施改造和無害化處置工程實施計劃,加強處理處置的全過程監管,嚴格實施污泥申報登記和轉運聯單制度,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嚴格執行廢物處理許可管理,防范二次污染風險;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2017 年年底前,城市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基本完成達標改造,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至 2020 年全市城市污水處理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 90%。
4. 構建再生水循環利用體系
推進工業企業再生水循環利用。理順再生水價格體系,引導高耗水企業使用再生水,重點推進鋼鐵、火電、化工、造紙、印染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對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項目,不得新增取水許可。推廣園區串聯用水和企業中水回用、廢污水“零排放”等循環利用技術。煤炭礦區的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和生態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加強城鎮再生水循環利用基礎設施建設。將再生水利用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市新區規劃,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要配套建設再生水循環利用設施。自 2018 年起,單體建筑面積超過 2 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應配套建設中水設施;新建住宅小區應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在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領域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循環利用,到 2020 年,再生水利用率達到 25%以上。提高區域再生水資源循環利用水平。統籌區域再生水生產、需求和濕地接納能力,利用季節性河道、采煤塌陷地及閑置洼地,因地制宜建設再生水調節庫塘,進一步攔蓄和凈化再生水。完善區域再生水源調配、輸送及循環利用工程,將再生水用于農田灌溉、工業回用和城市雜用。結合再生水調蓄庫塘建設,合理布點高耗水企業,最大限度實現區域再生水資源的循環利用。
5. 加強濕地保護與恢復
在大汶河、嬴汶河支流入干流處、河流入河口、雪野湖出入口處及其他適宜地點,因地制宜地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努力提升流域環境承載力。在城鎮污水處理廠、重點企事業單位、大型社區排污口,建設與城市景觀相結合的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改善城市水生態環境和居住環境,建筑面積 10 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要推廣建設小型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在農村地區,以微型濕地群和小型氧化塘為重點,有效處理農村生產生活污水。貫徹落實水質凈化工程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規范人工濕地的建設和運營。對現狀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的雪野湖水庫開展生態安全調查與評估,制定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方案,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
五、嚴格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分級分類加強土壤環境保護
1 、推進基礎調查和監測網建設
按照國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省實施方案的要求,編制實施萊蕪市落實“土十條”工作方案,以種植性土壤和城市土地二次開發利用為重點,建立符合我市實際的土壤管理體系,積極推進土壤污染治理。開展現狀監測與調查,在現有相關調查基礎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18 年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20 年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國控省控監測點位,完善全市土壤監測點位,建立適合土壤管理特點的監測網絡,到 2020 年,實現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全覆蓋,在工礦企業及其周邊、設施農業集中區、污灌區等設置土壤環境風險監測點位,定期開展監測。
2. 實施農用地土壤環境分類管理
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逐步建立分類清單,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將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農用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各級政府要嚴格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將輕度和中度污染的耕地劃為安全利用類,安全利用類集中地區要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到 2020 年,根據國家有關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術指南,完成國家要求的輕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標。將重污染的耕地劃為嚴格管控類,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風險管控方案,探索嚴格管控類耕地退耕還林。
3 .強化建設用地環境風險管控
建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評估制度,自 2017 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 2018 年起,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治理達標前不得轉為城鄉住宅、公共設施用地和農用地。到 2020 年,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 90%以上。
4. 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加強規劃區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根據土壤等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要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體措施;需要建設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部門要做好有關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自 2017 年起,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與重點行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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