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4-16 16:07
來源:衢州市政府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將餐廚垃圾交由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未取得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許可證,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五)項,收運單位、處置單位運輸時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依照法定職責開展調查取證并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銜接)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等職權,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區域,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二十七條(問責機制)涉及餐廚垃圾管理的各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八條(生效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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