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4-16 16:07
來源:衢州市政府
住房和城鄉建設(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測算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運營成本,合理確定支付費用標準和方式;按照協議約定,向收運單位、處置單位支付相關費用。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費用納入生活垃圾處理費列支,不足部分由所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三條(申報制度)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與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協議,按照年度向所在地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申報本單位餐廚垃圾的種類和預測數量,住房和城鄉建設(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數據進行審核確認。
新建、改建、擴建的餐飲服務項目應當在開業后3個月內向所在地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申報本單位餐廚垃圾的種類和預測數量,并簽訂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協議。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未及時申報餐廚垃圾種類和預測數量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記作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不良信用。
第十四條(處置備案)有條件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利用餐廚垃圾處理設備等自行就地處置餐廚垃圾的,應當及時將處置方案報送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確保設備、工藝及處置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收集容器)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做好餐廚垃圾盛裝容器的維護、保養和保潔工作。
倡導“干濕分離、入桶覆蓋”。餐廚垃圾盛裝容器應當使用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要求的容器,有餐廚垃圾專用標識和識別芯片,實現科學化、信息化管理。
小餐飲集中區域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投放由各縣(市、區)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當地街道(社區)負責確定,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特許經營)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置實行特許經營。餐廚垃圾收運單位、處置單位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取得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許可。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餐廚垃圾的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特許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七條(交付確認)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實行交付確認制度。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單位、處置單位在餐廚垃圾交付收運、處置時應當對種類、數量予以相互確認,并建立相應記錄臺賬。
違反前款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不執行餐廚垃圾交付收運確認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收運企業、處置企業不執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交付確認制度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約定交付)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合理制定收運方案,積極推動日產日清。收運單位應當按照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收集餐廚垃圾,按規定運輸至處置場所,交由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收運單位收集后應當及時將收集容器復位,并保持收集容器周邊環境整潔。
收運單位未按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收集餐廚垃圾,或者未按規定運輸至處置場所交由處置單位進行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臺賬報送)收運單位、處置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報送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記錄臺賬。
收運單位、處置單位不按照要求如實報送餐廚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記錄臺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密閉運輸)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的車輛及容器外部應當統一標示收運單位名稱、標識,餐廚垃圾實行密閉化運輸。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應急預案)收運單位、處置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餐廚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報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暫停處理)收運單位、處置單位因設施檢修、更換等事由需要暫停收運、處置的,應當提前15日向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提交收運、處置應急處理方案。
收運單位、處置單位暫停收運、處置餐廚垃圾未報告或者未及時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終止處理)收運單位、處置單位終止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特許經營簽訂方同意后方可終止,并按照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協議的約定辦理后續交接手續。住房和城鄉建設(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落實承接服務的企業,落實銜接保障措施。
收運單位、處置單位終止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未及時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禁止性規定)餐廚垃圾的投放、收運、處置,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溝渠和公共廁所等處;
(二)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三)將餐廚垃圾交由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或者處置;
(四)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由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專業服務單位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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