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4-08 16:52
來源:江蘇省政府
省農委:負責組織開展種植業、畜禽養殖業生產活動水平情況調查,提供和審核農業機械與污染核算相關的數據,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提供全省醫療廢物相關數據。
省地稅局:負責提供和審核納稅單位登記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
省工商局:負責提供和審核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單位注冊登記信息。
省質監局:負責提供和審核法人單位及其他組織機構、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信息,以及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內的承壓鍋爐使用登記信息。
省統計局:負責提供和審核全省基本單位名錄庫相關行業名錄信息和相關統計數據,指導污染源普查的質量管理和監督,參與指導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評估、分析。
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組織開展水產養殖業生產活動水平情況調查,組織地方相關部門配合做好入海排污口調查和普查工作,提供漁業生產船舶注冊登記數據,以及漁船污染核算相關的數據,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關成果的分析、應用。
江蘇海事局:負責提供和審核營運船舶(長江江蘇段和江蘇沿海水域與港口)注冊登記數據,配合做好移動源普查及相關成果分析、應用。
省能源局、江蘇能源監管辦:負責提供和審核全省能源生產、消費相關數據。
省軍區保障局:按照中央軍委統一部署,負責省軍區部隊并協調駐蘇其他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組織實施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普查實施。分階段組織實施前期準備、清查建庫、全面普查、總結發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準備、啟動清查建庫,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總結與發布。
1.前期準備。成立普查機構,配置專職人員和信息化設備,落實經費,制定普查方案、相關技術要求及制度,開展普查宣傳與培訓,擬定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選聘方案,開展污染源監測,完成普查技術準備工作。
2.清查建庫。開展污染源普查調查單位名錄庫篩選,聘用普查人員,組織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開展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單位名錄庫。對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企業進行放射性指標初測,確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對象。
3.全面普查。排查確定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錄,開展排污口水質監測。組織普查員和普查指導員開展入戶調查與數據采集、數據審核、數據匯總、質量核查與評估、建立數據庫等工作。
4.總結發布。總結發布普查成果,開展成果分析、驗收與表彰等工作。
(五)普查培訓。江蘇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各市、縣(市、區)污染源普查工作機構負責人、業務技術骨干及培訓師資的培訓。
各市、縣(市、區)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轄區內選聘的普查人員及各類污染源普查調查對象有關人員的培訓。
所有普查人員必須經培訓后才可持證上崗。
(六)宣傳動員。各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組織制定污染源普查宣傳方案,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和宣傳平臺,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進行污染源普查宣傳,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污染源普查,為普查實施創造良好氛圍,使社會各界充分認識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性,積極支持和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經費
本次普查工作經費按照分級保障原則,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省級財政負擔部分,由省財政廳按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列入相關部門的部門預算。各市、縣(市、區)財政負擔部分,由同級地方財政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
省財政安排經費主要用于:編制全省污染源普查實施方案,省級數據采集處理系統和運行保障,普查工作的宣傳、培訓、指導和表格印發,國家普查試點補助、專項普查和技術業務委托,普查質量核查與評估,現場監測,全省數據匯總、加工,建檔、檢查驗收、總結與表彰以及開發與應用等。這次污染源普查時間緊、任務重、專業性強、保密要求高,相關技術與業務原則上由省級環保、統計、農委、海洋與漁業、水利及公安部門的下屬專業技術單位承擔,確保普查工作標準統一、質量可控、數據不泄密。
地方財政安排經費主要用于:各地污染源普查實施總體方案制定,組織動員、宣傳、培訓,入戶調查與現場監測,普查人員經費補助,辦公場所及運行經費保障,購置數據采集及其他設備,普查表印制,普查工作需要委托或購買的第三方服務,普查質量核查與評估以及數據錄入、校核、加工,檢查驗收、總結、表彰等。
各級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普查工作方案確定年度工作任務計劃,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據此編制年度經費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分別列入各相關部門的部門預算,分年度按時撥付。
六、普查質量管理
江蘇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領導全省普查質量管理工作,建立覆蓋普查全過程、全員的質量管理制度并負責監督實施。各級普查機構要認真執行污染源普查質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質量保證和質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責任體系,明確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相關責任。建立普查數據質量溯源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開展普查數據核查和質量評估,嚴厲懲處普查違法行為。
按照依法普查原則,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對象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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