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2-01 16:35
來源:湖南省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并出具查封、扣押清單。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依法作出許可決定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按規定予以查處的;
(三)未編制、實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專項規劃的;
(四)未依法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信息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將餐廚垃圾及其資源化利用新產品作為食品銷售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將省外危險廢物轉移至本省行政區域內貯存或者處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從省外轉移危險廢物至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資源化利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隨意傾倒液態廢棄物和隨意處置實驗室動物尸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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