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1-11 14:08
來源: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0日,山東省政府官方網站印發修訂后的《山東省環境保護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附: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山東省環境保護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8〕1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進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部署要求,省編委對省環保廳“三定”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修訂后的《山東省環境保護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的《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設立山東省環境保護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下放的職責。
取消、下放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統一行使市、縣(市、區)環保部門的環境監察職能。
2.統一負責全省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工作,實行生態環境質量省級監測、考核。
3.會同設區的市黨委、政府對市環保局實行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管理市環保局領導班子及成員。
4.承擔省環境保護委員會日常工作。
5.承接環境保護部下放省級環保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編輯: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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