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2-26 09:54
來源:遼寧省環保廳
第四十六條 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核定的本省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目標,結合本省環境容量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擬定本省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上一級人民政府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擬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在批準后十五日內報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環境保護的需要,制定國家未作規定的其他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 鼓勵開展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交易。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逐步建立本省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交易制度,完善交易規則。
第四十八條 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排污許可證的發放、變更、延續、撤銷、吊銷、注銷,應當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取得排污許可證,并不免除其法定的治理污染義務和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實施動態管理。因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要求等發生變化,需要對相應的許可內容進行調整的,可以依法對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進行調整。
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方式等需要作重大改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前二十日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申報手續;排放污染物因不可控制因素發生緊急重大改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范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導致環境質量嚴重惡化、威脅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通報當地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以及可能受到影響的鄰近地區的同級人民政府。
第五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環境的緊急狀況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控制、減輕污染損害,消除污染。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因過錯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導致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禁止在中心城區或者其他居民集中區域設立商用輻照裝置、γ探傷源庫。禁止在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內生產、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類、Ⅱ類射線裝置。禁止將含放射源探傷裝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樓、商住綜合樓以及其他公共場所。
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標準要求,從事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出口、貯存、運輸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活動。
從事移動探傷的單位應當在開始作業十日前,向所在地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規定對移動探傷源建立實時定位跟蹤系統。
發現無主放射源及放射性廢物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收貯或者處置。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確定重點防控的重金屬污染地區、行業和企業,加強對涉鉛、鎘、汞、鉻和類金屬砷等重金屬加工企業的環境監督管理。
禁止在重點防控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增加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第五十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集中處理、污泥處置設施以及配套管網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污水不能并入城鎮集中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的,應當單獨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
第五十五條 固體廢物產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固體廢物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處置的,應當委托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利用或者處置。
第五十六條 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環境噪聲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夜間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產生噪聲污染,從事妨礙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業。但因混凝土連續澆筑等原因,確需在夜間從事建筑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前,到所在地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開具證明,并在施工作業現場顯著位置公示證明內容。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可以規定在中高考、全市性重大活動等期間,禁止一定區域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
社會生活噪聲和交通噪聲的污染防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建筑物外墻采用反光材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物外墻采用反光材料建設的監督管理。
城市道路照明、景觀照明和戶外燈光廣告、招牌等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照明設計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不得影響車輛正常行駛和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五十八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保護信息平臺,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本部門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信息按照規定歸集到環境保護信息平臺,并共享相關信息。
第五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公開的環境信息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環境監督管理信息,建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每年對污染物排放總量大、環境風險高、生態環境影響大的企業進行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向社會公開并向有關部門和機構通報評價結果。環境行為信用評價不得向企業收取費用。
環境行為信用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政府采購、公共資金項目招投標、安排和撥付財政補貼專項資金、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評優評獎、金融支持等工作的重要參考因素。對環境行為信用評價結果不良的企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執法監察頻次,督促其進行整改。
第六十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下列信息:
(一)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生產地址、聯系方式,以及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產品及規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
(三)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以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
(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
列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公開其環境自行監測方案。
環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發生變更情形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自環境信息生成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網址、通信地址等,明確受理范圍、時限和職責。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核查處理;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約監督員制度,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勞動模范、企業職工、城鄉居民代表和社會組織中聘請特約監督員,協助開展環境保護監督工作。
第六十二條 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組織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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