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2-26 09:54
來源:遼寧省環保廳
第二十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狀況,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各級人民政府在城鄉建設和改造過程中,應當落實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實施嚴格的保護措施,妥善安置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居民的生產生活,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項目。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保護目標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結合不同領域生態保護區特點,建立健全多元化、市場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通過受益者付費、財政轉移支付、區域協作等方式落實補償資金,逐步加大補償力度,擴大補償范圍,促進本省各地區域協調發展。
各相關領域生態補償的管理辦法分別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十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功能區劃的要求,加強水生態系統保護,健全取水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加強對水體污染防治的監控,防止水資源枯竭、地面沉降和水質污染。
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水體排放、傾倒污水、廢水等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的規定嚴格執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制度,規范飲用水水源地建設,完善管理措施,保障飲用水的安全、清潔。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從事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禁止從事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依法設立的各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水源地、重要濕地以及世界文化自然遺產等特殊保護區域,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規劃,實施強制性保護措施。嚴禁從事不符合主體功能區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控制人為因素破壞自然生態和文化自然遺產的原真性、完整性。在旅游資源開發時,應當同步建設完善污水、垃圾等收集清運設施。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自然資源開發活動的生態保護,明確治理責任,落實治理資金和治理措施,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
對引進外來生物物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加強進口檢疫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物種進入和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發現有害生物物種入侵的,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擴散、消除危害。
第三十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電磁環境管理的規定,確認伴有電磁波發射項目和設備豁免水平。
建設大型伴有電磁波發射設施或者安裝高頻設備,應當符合國家電磁環境保護規范,電磁環境控制限值不得超過國家規定。
從事伴有電磁波發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檢查伴有電磁波發射設備及其環境保護設施的性能,發現隱患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行政區域土壤環境保護優先區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優先區域隔離帶,建立并實行土壤環境保護優先區域的保護和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對列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督管理行業名錄的企業以及城鎮生活污水、垃圾、危險廢棄物等集中處理設施周邊土壤進行監測。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耕地土壤環境監測和農產品質量檢測,對已被輕度污染的耕地實施分類種植指導,采取農藝調控、種植業結構調整、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措施,保障耕地安全利用;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應當依法劃定為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
國土資源部門以及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合理規劃被污染場地的土地用途,控制受污染場地的土地流轉;未進行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未明確治理修復責任主體的,禁止土地流轉和開發利用;經風險評估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被污染場地,未經治理修復或者治理修復不符合相關標準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幼兒園、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養老場所等項目開發。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和農村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加強統一規劃和綜合治理,加大投入力度,促進新技術使用,推廣農業清潔生產技術,發展生態農業,實現農藥化肥施用減量化,防治農業面源污染;依法劃定禁止畜禽養殖區域和限制畜禽養殖區域,對養殖污染防治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科學利用、妥善處置養殖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
農業主管部門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農業灌溉水、漁業水域、重點區域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質量,以及農產品、水產品質量進行監測和評價。禁止使用超過農業灌溉標準和水產養殖標準的污水進行灌溉和養殖,禁止將有毒有害的污泥作為農用肥料使用。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農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統及處理設施,完善生活垃圾收運設施,在農村集中居民點設置專門設施,集中收集、清運垃圾等固體廢物,實施生活垃圾減量分類處置,推動農村人居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三條 沿海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破壞。
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以及漁業生產等生產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標準。
設置入海排污口應當征求海洋漁業部門意見,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禁止在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游覽區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海域新建排污口。
第三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做好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道路、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定時清掃,及時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和無害化集中處置,逐步推廣回收利用、焚燒發電、生物處理等資源化利用方式,并建立與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相適應的投放、收集和運輸體系,提高生活垃圾的資源化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理率。
鼓勵和支持生產企業研究、采用新技術,對可回收利用的產品包裝物、容器、廢油和廢舊電池等資源進行回收處理,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包裝材料,防止過度包裝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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