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2-26 09:54
來源:遼寧省環保廳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遼寧省實際,遼寧省制定了《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詳情如下: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9號)
《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于2017年11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1月30日
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環境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制定綠色生產和消費的政策措施,推進綠色低碳循環經濟和綠色金融發展,鼓勵合理利用資源,壯大節能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產業、清潔能源產業,構建資源節約型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環境保護財政投入,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的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支持、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治理。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市場體系,推進環保設施社會化運營、環境咨詢、環境監理、工程技術設計、認證評估等環境保護服務,加快環境保護產業園區建設。
第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教育、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財政、公安、交通、水利、林業、海洋漁業、衛生、工商、農業、質監等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本轄區內負有下列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一)督促本轄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落實環境保護措施,發現環境違法問題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二)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排查環境違法信息和環境事故隱患,配合相關部門妥善處理環境污染糾紛和環境信訪輿情;
(三)組織開展農村、居民小區環境綜合整治,做好污水、垃圾的集中收集處置工作;
(四)落實禁止秸稈焚燒的政策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秸稈綜合利用;
(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六)加強環境保護宣傳,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環境保護社會宣傳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環境保護工作職責。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監察制度,對市、縣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和環境質量改善情況等進行監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的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及本級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進行約談。約談可以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單獨實施,也可以邀請監察等有關部門和機構共同實施。
第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的政策和措施,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工作。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通過清潔生產、綠色供應、資源循環利用等措施,轉變生產經營方式,保護環境。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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